长宁区试点从业禁止 10名侵害未成年人罪犯被列入行业“黑名单”
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案件近年来屡屡发生,一些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更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家长、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严重损害了相关行业的社会形象。长宁区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日前正式出台《关于在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试行)》,推动完善特定违法犯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预防机制。
性侵害、虐待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隐蔽性更强,再犯预防的必要性非常突出。长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冬生表示,虽然我国刑法和相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已经为从业禁止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足、强制性不够、系统性欠缺等诸多机制层面的瓶颈问题。长宁检察院结合办理携程亲子园虐童案等发现,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以及实施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等违法犯罪的案件不在少数,应当被纳入从业禁止范围。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10条,分别从目的依据、适用对象、禁入行业、入职查询、执行监督、配合协调六个方面,对提高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入职门槛、加强源头预防明确了要求。《意见》主要有五大亮点,包括受限人员范围更广、明确禁入的行业更多、黑名单数据库信息更全、分类明确执行监督部门、理顺相关衔接协调机制。
《意见》要求,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看护行业的用人单位对于经查询发现存在“性侵害及相关的违法犯罪;实施过家庭暴力和监护侵害违法犯罪;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被判处不得从事教育、培训、看护相关职业的刑事禁止令或从业禁止(仍处于禁止期限内);其他再犯可能性较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均不予录用。
《意见》还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要执行“禁入”的岗位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保育员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也包括行政人员以及保安、门卫、司机、保洁员等虽不直接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招募志愿者的,同样参照适用。
《意见》中黑名单数据库的建立以公安机关全国违法犯罪记录数据库为基础,实现数据库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的全覆盖和准确性。同时,建立双管齐下的强制查询制度:一方面要求应聘教育、培训、看护等特殊行业的人员依法如实报告自己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另一方面,对于拟招录或聘用人员的用人单位,在进行招录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申请查询拟招录或聘用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意见》出台后,长宁区检察院依托机制保障,积极适用刑事从业禁止,已对10名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被告人,建议法院依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育培训或看护行业,区法院均判决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