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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提交审议
8月27日 14:57
 

  着眼于关心未成年人成长这一重要课题,本市修订《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工程提前启动。昨天,在废旧立新基础上形成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这项法规草案的一大特色,就是试图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定,从一个侧面来推动社会改变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现状。
  
  规定学校九个“不得”
  
  面对“减负”这个全社会关注的话题,条例草案在学校保护的章节中专门列出9个“不得”,对学校在减轻过重课业负担方面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程标准以外擅自提高教学要求,不得在课程计划以外擅自增加教学时数,不得随意设置测验、考试;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练习册、习题集等教辅材料;不得在校园内有偿补课;不得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不得违反规定将校舍场地出租、出借用于有偿补课。小学、初中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测试。学校不得将学生的活动设施、场地移作他用。
  
  文体场所提倡免费
  
  根据条例草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主动开发、利用、优化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学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学校应当保证学生休息、文娱、体育、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
  
  为了让学生在读书之外有更多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条例草案规定,公办中小学校文化体育设施和场地应当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各类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对由学校组织的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免票,对未成年人个人参观应当实行半票。影剧院、体育场馆等文体活动场所以及其他非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定期开放未成年人专场,并对未成年人实行优惠。
  
  “试工”“试读”帮教感化
  
  为了最大可能帮助教育未成年人,条例草案将本市10多年来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规条款,并明确工读学校可以举办托管班、职业培训班。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可以进入工读学校单独编班,接受帮教。
  
  对于接受劳动教养或者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条例草案也增设了新的规定,如,在教养或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诺严格监护的,可以提出在监外接受学校教育的申请,即试读。判处有期徒刑的,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诺严格监护的,相关企业同意接受的,可以提出在监外就业的申请,即试工。



 
   来源:《文汇报》    作者:马美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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