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下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以来,该市第一部经过三次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出台,历经了严密的立法程序和民主的过程。在法规草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广大市民群众热情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市民来电、来函、E-mail共计1160件,超过以往历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数量。随后,就“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问题,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效运作问题,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居改非”)的规范设定”等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30位听证参加人发表了许多精彩的意见和建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龚学平认为,听证会所收集的各种意见,对提高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水平、提高立法工作的质量,都将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和参考价值。
经过一审、二审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修改二稿)提请于8月16日至19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三审。相对于一般“两审三读”后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这项法规草案针对向社会各界征求到的意见与建议,立法听证会上收集的意见与建议,以及两次审议中委员们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进行了反复修改,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快速有效制止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责任,并加大了对损坏物业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法规对市民争议最大的“居住物业改非居住物业”和“装修时擅自拆除承重墙”等敏感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对“居改非”明令禁止,同时对擅自拆除承重墙的行为,规定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如,草案(修改二稿)在以往数次修改的基础上,特别强调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为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并加大了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在装修时擅自拆除了承重墙,最高将可能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为了防止违法搭建行为在部分住宅区的蔓延,草案(修改二稿)区分违法搭建行为正在实施、已经完成等不同情况,设定了有效的规范措施。对已经完成的违法搭建行为,责令限期拆除,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等。
经过三次审议,委员们对“居改非”等问题已经形成一致意见。如,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而经批准改变使用性质的物业,就应当按照新的使用性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市人大常委会同时明确,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规划条例确定的审批程序,严格把握变更物业使用性质的审批;工商管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查经营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8月19日下午,倍受上海市民关注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通过了表决。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过两次审议,因为《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事关每户市民,利益分歧较大。所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针对上海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先后对草案、草案修改稿和修改二稿进行了三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