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9月10日)
9月4日至9月10日,法工委共收到来电、来函和电子邮件的建议、投诉共计82 件,其中,建议79 件,投诉
3件。来电来函的对象绝大部分是家长和学生,还有部分教师。在79件建议中主要反映的修改建议如下:
一、关于中小学校学生补课的问题
对学生补课,市民们提出的主要意见是:
1、不应禁止补课。
1)因为现在学校的硬件都改造差不多了,但是软件还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学生有差异,有差异就得补课。
2)有的学生来信反映:不补课就考不进好的重点高中,就考不进好的大学,就等于找不到好的工作。因为现在社会竞争激烈。
3)有的来电反映:现在教师工资收入不高,补课也是调动教师积极性的一个方面。
4)“九个不得”不应列入条例草案,因为教育兴才能民族兴。
5)我们学生要学习,反对减负。
2、应该禁止补课。
1)有的学生来信反映:现在我们休息时间很少,减负就应该给我们一定的休息时间,所以就不应该补课。
2)条例草案应该规定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要有监督部门来监督,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
3)条例草案应该规定任何单位和学校都不得出借场地和教室用于学生补课。
4)禁止补课必须写进条例草案,应当由法规来加以监管。
5)教师要维护自己的尊严。
3、有的家长和学生还来信来电反映:“减负”最根本的措施是取消中、高考制度。对于学生的学习时间可以参照《劳动法》中的一天工作时间来规定。分小学生一天学习多少时间,初中生一天学习多少时间,高中生一天学习多少时间。在一天的学习时间内随便学校和教师怎样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习时间以外的时间,学校和教师就不能占用。
4、还有的学生和家长来电来信反映学校补课和要学生买参考书、睡眠少、伙食差、占课等问题;反映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负担过重;对小学每节课35分钟提出反对意见,下午放学时间太早。
二、关于对条例草案的修改建议
第一条:“有纪律”改为“守纪律”。
第二条:增加所有来沪未成年人。
第三条:“帮教”改为“帮助”;增加“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职责写得太简单,应增加“政府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证绩观,从育人为本教育观出发,根本上促进未成年人的保护”。
第十一条:“劝阻”早恋改为“正确引导”。
第十二条:建议增加“父母离异后,孩子抚养费应维持原状”。
第十四条:应改为“教师应当恪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崇高师德”;另外体罚和变相体罚标准不具体。
第十六条:应明确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增加学校不得为学生订阅各类报刊,禁止收费补课;增加“任何个人和单位出借场地和教室用于补课,要有监督部门追究责任”;增加强调育人精神。
第十八条:应改为“配备专业专职心理辅导老师”。
第二十四条:工读学校改为“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教育学校”。
第二十九条:增加“凡涉及影响学校教学、生活和安全的生态环境,向学校排放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停业或搬迁”。
第三十条:增加“严禁有害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的食品、玩具生产和销售”;建议要改得可操作性。
第三十四条:乡镇后增加“街道”;增加“成年人”不得在“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活动及损坏活动物品。
第四十一条:建议将责任倒置。即司法机关有义务告之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可以聘请律师,对经济困难者应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十条:对曾依法开店的,也要限期迁移或停业。增加”国家应给予补偿或提供迁移方便”。将“擅自”去掉。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民关心的几大热点问题(8月27日—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