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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学校行为是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赴市二中学调研
9月17日 16:42
 

  2004年9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赴市第二中学进行立法调研。学生身心健康、思想道德素养、家庭与社会的责任、法规的可操作性等问题,引起市二中学老师们的普遍关注。
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素养
  市二中学沈建华校长认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素养应当是保护的重点,这不是光“减负”就能解决的。这一观点引起在座老师的共鸣。数学老师刘祖根说,现在的学生道德素养亟待提高,许多孩子骄奢、软弱、自私,缺乏社会责任感,这样的人格品质怎能承担建设祖国未来的重任;另一方面,由于高考等压力过大,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很多学生心理发生扭曲,有怨恨情绪,心理保护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心理老师周宇建议,条例草案应当为未成年人的心理保护问题专设一条,并增强可操作性。
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
  老师们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未成年人自己、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等各方面的共同关心。班主任胡毅说,现在每个家庭都很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但有些家长的教育观念不当,溺爱过度、期望过高、重成绩不重思想品德等,都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他认为家长其实也应该接受“如何当好家长”之类的培训,对此,社区应该大有作为。杜育敏老师提出 “五小于二”的观点,即在校五天教育效果抵不上在家两天的影响,如果这两天内父母不管,小孩整天沉浸在充满暴力、色情的影视书刊上,那么学校教育的作用就被大大抵消了。为此她建议,条例草案应当加大对面向未成年人的精神产品的管理力度,明确有关政府部门的责任。
立法目的:规范行为而不是限制权利
  针对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学校“九个不得”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老师们意见较大。他们普遍认为,这种规定不符合实际,缺乏可操作性。沈建华校长说:“不是我们要补课,而是家长要求我们补课。这学期一开学两天时间内,我接了13个高三家长的电话,都是质问我们,别的学校补,为什么你们不补。”他认为学生负担过重不仅是学校一家的事,从深层次来说,这是由“唯有读书高”的传统观念和现有的教育体制、用人制度、评价制度所造成的。
  对条例草案应该如何定位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这一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这一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行为,而不是限制权利,分清这一点很重要。”对此他解释说,立法不能不恰当地限制家长、学生、老师的权利,但学校是提供公共产品的单位,因而规范其某些行为是必要的,这才是条例制定所要达到的目的。
立法的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细化条例草案中的某些条款、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是老师们共同的建议。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有关中小学校校门周边二百米之内不得开设歌舞厅、网吧、游戏机房、性保健用品商店和农贸市场的规定,老师们普遍认为根本不能实现,因为在上海这样一个商业如此密集的城市,以每个学校为圆心,200米为半径,那么全上海接近两千所中小学校将会把所有城区完全覆盖。再如,上面提到的“九个不得”,也不是一时一地靠一个地方性法规所能解决,与其将来不能执行,还不如不作这样具体的规定。还有诸如政府的责任、社区的作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细化。对此,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对条例草案中有争议的内容,今后还要以各种形式,集思广益,努力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



 
   来源: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    作者:邢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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