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近来函,征求对已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今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主要是根据修正后的宪法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1995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问题,如关于乡镇人大和政府的任期、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等问题进行修改。有些可以通过改进具体工作加以解决的问题暂时不改,总的是个别修改,不是全面修改,以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即发函给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一府两院”的研究部门、有关专家和学者,征求对地方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并组织召开了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市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同志的座谈会,听取修改意见。法工委将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对法律的修改意见认真汇总、整理后,拟于9月下旬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