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征求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两个修正案(草案)修改意见的要求,法工委最近通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征求了区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对“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法工委已将意见汇总整理,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送给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关各方认为,根据宪法并总结1995年修改“两法”后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问题,对“两法”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有助于稳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有不少同志认为,这次“两法”修改的有些内容较原则,操作性较差。大家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不少具体修改意见。例如,赞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预选的规定,这对于防止选举中的暗箱操作是必要的,但规定“可以”进行预选,意味着也可以不进行预选,仍不能杜绝暗箱操作,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的基础上作出较为刚性的规定,并对在什么情况下要进行预选和在什么情况下不进行预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增加可操作性。又如,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规定,是民主选举的一大进步,建议将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发表简短讲话、回答选民问题的规定,修改为投票前的必经程序,从程序上保证选举的民主性,并对间接选举代表也应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大家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规定,提出了许多完善意见,特别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对贿赂破坏选举的惩处规定,建议修改得更加清楚和明确。
200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