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10月19日消息:《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自8月27日至9月27日在媒体上公示,共收到市民来电、来函、电子邮件166件。在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请今天下午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进行二审。
此次条例草案修改涉及管理体制、家庭保护、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就条例草案的主要修改情况作有关说明。
保护原则予以明确
针对有的委员提出“未成年人事业优先原则含义不够明确”;“将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列为保护原则”等,经讨论研究,建议将草案修改稿中的原有内容修改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一)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五)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进一步对开展未成年人工作的保护原则予以明确。
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
针对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中小学生的反映,目前,较多教师将考试成绩名次简单化处理,客观上增加了学生和家长的压力,加重了学业负担。为此,此次条例草案修改增加了关于“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的规定,旨在更好地减轻学生压力、保护其身心健康。
规范学校文体设施开放规定
针对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关于学校问题设施开放的规定不具操作性,同时鉴于工作开展实际中存在的设备折旧、人员管理、资金投入以及伤害事故处理等问题。此次条例草案修改将有关内容调整为“中小学校文体设施应当在寒暑假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
针对目前学校和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此次条例草案增加了“学校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食堂、学生宿舍、传达室等场所必须配备符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人员。”的条文。同时将有关内容调整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涉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此外,关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问题,尚需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再作调整。
据悉,此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条例草案将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改后于日后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