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组讨论现场
会议作《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说明
人大网10月20日报道:2002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本市结合实际,对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对没有予以明确的事项加以规范,起草了《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今天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
据介绍,《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细化了《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用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租赁厂房场所的管理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等具体内容,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各级指责,有利于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监督检查指责,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同时,对《安全生产法》没有规定的、而本市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草案)》又从八个方面有针对性地作了创设性规定,体现了上海特色。
委员们认真审议了《条例(草案)》内容,并对总体框架表示肯定。就《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等,委员们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的委员提出,在《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促进政府有关部门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提高综合执法效率。
有的委员认为,随着城市建设不断发展,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为此,在《条例(草案)》中也应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生产、运营、管理等安全防范作出适当规定。
还有的委员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对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作进一步细化,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技术的运用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