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工委连续两次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应用解释问题。之前,对这项由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建业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问题引发的法规询问,法工委已多次召开有关会议,多方听取意见,深入了解和研究实际问题,以期在法理和实践两方面都能圆满解决问题。
会上,对优秀历史建筑确因保护需要而需解除租赁关系的,而承租人因补偿数额等原因不愿解除租赁关系的,其救济途径是采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等问题,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
沈国明主任提出,《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实施是涉及全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普遍性问题,法工委要尽可能周全考虑,既要保护相关承租人的切身利益,又要解决在总体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经研究,会议确定了两种解决方案,拟尽快报常委会党组讨论,必要时由常委会党组请示市委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