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立法动态>>最新立法报道>>正文
教科文卫委员会与市档案局一起召开学习宣传《上海市档案条例》座谈会
12月31日 9:40
 

   《上海市档案条例》的修改,经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新修定的《上海市档案条例》,12月29日下午,市人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市档案局一起召开宣传学习《上海市档条例》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市级机关、控股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档案部门负责人、各区县档案工作分管领导、档案局负责人、档案局法制干部、部分高等院校、科研设计院所、集团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分管领导以及新闻媒体。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在座谈会上对这次档案条例修改的背景和修改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市教委、闸北区档案局、市档案局领导分别在座谈会上就如何贯彻条例,按照条例规定向档案行政部门报送全市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信息、开展重要档案登记、协助加强档案工作监督、向档案馆报送政府公开信息、移交档案、加强依法行政和拓展档案馆服务功能的设想,以及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思路和举措作了发言。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渝生作了重要讲话,她指出,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对加强档案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使档案工作成为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抓住条例修改出台的契机,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档案工作者的法制意识和创新意识,增强全社会性的档案意识,同时在强化依法治档的同时,全力打造适应上海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需要的档案文化品牌,为上海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好的服务。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钱永铬、法制委员会委员王则君出席了会议。



 
       作者:陈伟芳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