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1月6日消息: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召开第十六次会议时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2月15日召开会议,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进一步的修改工作根据委员们提出的安全生产法规应当特别突出预防为主的精神,应在条例中补充本市倡导安全生产文化理念和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生产文化氛围的内容的意见,增加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安全生产的氛围,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根据委员们提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设施、设备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才能从源头上保证安全生产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在修改中增加相应的内容;根据委员们提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也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在修改中补充这一内容,并对未参加培训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等。
此外草案修改稿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序作了相应的调整。根据表决结果,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