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立法动态>>最新立法报道>>正文
上海交通事故赔偿规定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图】
1月6日 16:14
 

image

分组审议现场

  人大网1月6日报道: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

  《规定(草案)》将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具体细化、落实新交法第76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规定,明确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规定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不同赔付方式,设定了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在采访中表示,《规定(草案)》通过9条内容,主要针对上位法中的一条进行地方立法,这在本市尚属首次。

  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作为在全国率先依法推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城市,上海在这次制定法规时决定,将本市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暂定为4万元。据悉,这项法规通过后,市保监办和金融办将立即着手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确保保险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对机动车无过错赔偿进行理赔。

  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在交通事故中的不同赔付方式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先区分事故责任,然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人身伤害损失。

image

讨论气氛热烈

  关于减轻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

  《规定(草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5%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减轻90%的赔偿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规定(草案)》规定:本市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来源:人大网    作者:王祎静  
 
[关闭窗口] [回到首页]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