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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法制委及法工委开展《上海市电子交易条例》立法调研
3月16日 15:51
 

  3月14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会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就《上海市电子交易条例》赴上海市电子商务创业园进行立法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晓明、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崔善江、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国明等参加调研。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士良主持调研汇报会。

  调研组一行听取了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关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汇报和上海理工大学教授杨坚争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的介绍,视察了国内知名的电子商务网站ebay易趣公司,并就公司发展情况、电子交易网站的运营模式以及相关技术和安全问题作了详细了解。

  电子商务是借助互联网络而发展起来的新型商务模式,近十余年来获得了迅猛发展,并已成为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降低商务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2004年本市电子商务交易额743.1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比增加了47.34%。交易额占全市商品销售总额的比重已超过10%。其中制造业的电子商务已成为上海市电子商务的主流。与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相比,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则制约了电子交易的发展,因此有关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尽快对电子交易的市场准入、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税收管理、电子合同的规范、电子支付和交易安全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制。

  市信息委和市府法制办在会上通报了《上海市电子交易条例》的起草情况以及起草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关于条例的名称,有关方面分别提出“网站管理条例”、“电子交易条例”和“电子商务条例”三种不同观点。二、关于条例框架设计,主要有按不同条块加以规范,还是按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加以规范的争议。

  在调研过程中,有的委员认为,通过立法来促进和规范电子交易活动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作。首先应当明确立法目的,对于条例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做好定位。可以先对电子交易的核心问题做出立法规制,将来根据实践的发展而渐进完善。有的委员认为,要大力推动电子交易密切相关的信用体系和物流体系建设,尽快打破当前信用体系不健全、物流体系不完备而导致的发展瓶颈。对于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本着民法的基本原则平衡配置,不能过分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不合理地加重经营者的义务。有的委员认为,电子商务目前尚处发展初期,政府管理对该产业如何介入、介入的时机、程度都是重要的课题,要认真研究。既不能过早,束缚其发展;又不能放任自流、造成无序竞争。

  朱晓明在总结讲话中指出:发展电子商务是当今国际经济发展的一大趋势,也是企业提升竞争能力的必然要求。加强电子交易方面的立法是必要的。他提出,第一,在程序上,应当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加以推进。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电子交易及其立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在目前的条件下,上海市地方立法可以抓住电子交易活动的关键环节,就重要问题做出规定。对于电子合同、交易网站、电子交易以及整个电子商务活动应分层次加以研究,分阶段做出制度安排。第二,在立法过程中,应关注并着眼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并做到覆盖全面。首先要跟踪和研究各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和信息技术,考虑发展趋势,预留好空间。同时因为电子商务涵盖生产和流通的众多领域,立法要对此做出全面规制,并着重推进与之相关的信用体系和技术体系的建设与健全。最后,应当注重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舆论宣传,做到立法规制和舆论推动并重,从而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进一步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

  (2005年3月15日)



 
   来源:财经委办公室    作者:刘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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