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网4月11日消息: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今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昨天在《条例》宣传活动月现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谢玲丽就市民所关心的问题详细解读了新《条例》与原《条例》的不同之处。
名称不同
新《条例》名称增加了“人口 ”,体现了本市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内涵的拓展。
体例不同
新《条例》增加了人口综合管理一章,减少了优生和节育章。新《条例》为本市构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体系留出了立法空间,奠定了基础。市政府将另行制定有关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再生育条件不同
新《条例》调整了3种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适用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增加了4种再婚夫妻再生育的规定,同时取消了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
生育规定的适用不同
新《条例》规定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地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市生育政策之规定,改变了原《条例》以女方户籍地为准的规定。
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不同
原《条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新《条例》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再生育的,由市政府就具体情形作出补充规定,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审批依据,即通过将具体行政行为转化为抽象行政行为的方法,强化对行政管理部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子女数认定方法不同
原《条例》规定,再婚夫妻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的可以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新《条例》将过去累积合计子女数的认定方法调整为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算。
奖励内容有所不同
新《条例》增加了3项奖励措施,延长了晚育假,明确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农民,在年老退休时一律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原《条例》规定的城镇分配住房和被拆迁户的安置奖励和独生子女在乡村企业招工优先待遇等两项奖励措施已自然消失,新《条例》同时还取消了对婚后无子女夫妻的奖励。但对于在新《条例》实施前结婚且无子女的夫妻,仍可按原《条例》的规定享受奖励。
《光荣证》对象界定不同
新《条例》已将领证对象从夫妻调整为公民,即只要夫妻一方符合领证条例的,符合条例方就可以单独领证。
晚婚晚育认定方法不同
新《条例》将原先既要达到晚婚年龄又要夫妻双方同时为初婚、女方达到晚育年龄又要夫妻双方同时为初次生育的“晚婚”“晚育”认定条例,调整为凡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婚,凡达到晚育年龄并依法初次生育的女性公民就可以认定为晚育。
无计划生育子女医药费不再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对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公民,新《条例》保留了原《条例》的部分处理规定,同时取消了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父母自理的规定,并且取消了对违反规定生育公民所在单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