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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下午,《环保类地方性法规效用实证研究B方案》课题组负责人黄震来立法研究所听取课题总报告的修改意见。立法研究所有关同志接待并向其全面反馈了课题报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总体上认为,这份初稿,从实务部门的角度出发,采取实证研究方法为主、其他法学研究方法为辅的方法体系,考察了本市三个环保类地方性法规,即《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的效用,这种采取实证研究的思路是有益的,也是今后开展课题研究所倡导的。但是,该报告对研究对象进行实证性的归纳整理时,所援引的客观数据比较陈旧,大多数据基本上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的。而且,在说明问题、分析成因时,缺乏典型的环保方面的实例作旁证,某种程度上冲淡了价值判断的证明力,提出的法规修改完善的对策建议就会大大折扣。同时,立法研究所向课题组还提出建议:修订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是2005年度正式立法项目,在进行课题研究时要突出这个重点。充分利用实务部门的优势,加强与环保方面专家学者的互动交流,通过大量的、近一时期的客观、翔实的数据,并辅之以典型的案例,进一步开展实证分析,强化课题研究的深度、广度和应用价值。此外,立法研究所将法工委部分委员对课题总报告提出的修改完善意见一并向课题组作了反馈。黄震愉快地接受了立法研究所对课题总报告反馈的意见,并表示回去后仔细研究,抓紧时间进行修改,之后再向立法研究所提交课题报告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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