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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工作安排
8月26日 14:31
 

  2003年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制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对中小学生减负、网吧管理、学校周边环境整治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审议。为了做好条例草案的研究、修改工作,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将条例草案寄发区(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此外还将开展如下工作:

  一、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拟于8月27日发布公告,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市民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反映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对市民反映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

  二、赴区县人大常委会调研

  请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征求学校、教师和未成年人的意见,于2004年9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时,请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召开一至二次座谈会,市人大法制委、教科文卫委、内司委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将参加座谈会,听取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开展对条例草案的大讨论

  建议由市教委、团市委组织全市中小学生开展对条例草案的讨论,并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和学生,组织二至三次座谈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将直接与有关中小学校学生座谈,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请本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赴区县人大常委会调研、中小学生大讨论等活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刊播讨论条例草案的文章,并建议有关栏目就条例草案组织专题讨论。此项工作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负责联系和落实。

  五、召开有关座谈会听取意见

  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召开有关座谈会,分别听取宣传系统、政法系统、专家学者、学校教师以及未成年人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就专门问题集中开展调研。

  法工委负责将各方面的意见整理后形成参阅资料报送常委会二审作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0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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