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 月1 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项目(11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部门 提议案人
常委会一审时间
1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
市民政局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2004年6月中旬
2 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市人民政府
2004年10月中旬
现行《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3 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修正)市人大常委会预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04年10月中旬
算工委
4
企业名称登记条例
市工商局 市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中旬
5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规定(废止)市工商局 市人民政府
2004年8 月上旬
6 职业教育条例(同时废止现行
市教委
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已初审
《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和《职
工教育条例》)
7
档案条例(修订) 市档案局 市人民政府
2004年11月中旬
8 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系现行
市房地资源局 市人民政府
2003年12月已初审
《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立
新废旧)
9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人民政府 2004年8
月上旬
10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市人大侨民宗委 市人大侨民宗委 2004年8
月上旬
市民族宗教委
11 促进就业条例
市劳动保障局 市人民政府
2004年12月中旬
二、预备项目(8
件)
1.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修订)
由市政府提出议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一审。
2.电子交易条例
由市政府提出议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一审。
3.科技创新条例(暂定名)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议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一审。
4.母婴保健条例(修订)
由市政府提出议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负责一审。
5.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由市政府提出议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负责一审。
6.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由市政府提出议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负责一审。
7.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修订)
由市政府提出议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负责一审。
8.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
由市政府提出议案,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一审。
说明:
1.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基本上是根据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3-2007年)的列项,按立法条件成熟与否、立法前期工作是否充分,区分轻重缓急筛选出来的。有的项目是上年度立法计划延伸项目。
2.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如果有关审议结果报告经常委会审议确定为立法案,符合计划立项标准且需要在当年立法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急需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增补到本年度立法计划中。
3.列入本年度立法计划预备项目,亦属于当前比较急需、基本符合立项标准的项目,仅因实行总量控制暂不作审议安排。有条件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也可以安排审议。
4.2004年度立法调研项目计17件,见附件。
附件:
2004年度立法调研项目
(17件)
内务司法委员会:
1.社会救助条例
2.法律援助条例
3.社会保安人员管理条例(暂定名)
4.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5.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或者废止)
6.犬类管理条例(暂定名)
财政经济委员会:
7.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8.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立法
教科文卫委员会:
9.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
10.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11.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条例(暂定名)
1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3.科教兴市方面的法规框架研究
城建环保委员会:
14.滩涂管理条例(修订)
15.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重新制定,同现行《公园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作整合)
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16.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修订)
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17.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工作办法(试行)
注:法规名称前注有※号的,系指该项目需相关专门委员会协同进行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