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制定、修改项目(10件)
序号 法规名称 起草部门 提议案人 常委会一审时间
1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修订) 市征兵办 市人民政府 4月
2 上海市行业协会条例(暂定名) 市政府体改办 市人民政府 8月
3 上海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市工商局 市人民政府 5月
(修订)
4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会议上年
重大事项的规定
法工委 度顺延项目,
2月二审,4月表决
5 ★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市新闻出版局 市人民政府 5月
6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市交通局 市人民政府 上年度顺延项4月二审
7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 市规划局 市人民政府 上年度顺延项
史建筑保护条例
目,5月二审
8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修订) 市房地资源局 市人民政府 8月
9 ★上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市绿化局 市人民政府 6月
(修订)
10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暂行 市政府法制办 市人民政府 4月审议相应
条例(修订)
的废止案
二、废止项目(1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废止理由:该条例制定于1989年,其主要内容已被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所涵盖,1999年全面清理法规时即已明确拟予废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非歧视原则,地方不应再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会工作另作规范。
提议案人:市人大内司委
常委会审议时间:6月
说明:
1、法规名称前带有★的,系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带有△的,系五年规划调研项目(附件同)。
2、列入本年度计划的制定、修改项目,原则上本年度审议完毕,常委会不作跨届审议。
3、法规案提案人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如期提出议案的,要提前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计划作适当调整。
4、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如果有关审议结果报告经常委会审议确定为立法案,符合计划立项标准且急需在当年立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后需要修改相关法规的;以及根据我国“入世”要求清理法规后,确需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法规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以增补到年度立法计划中。
5、2002年度立法调研项目见附件,其中法规名称以黑体标出的,系重点调研项目。
附件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与的2002年度立法调研项目
(共13件)
内务司法委员会
1、★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
2、△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系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废旧立新)
3、上海市司法鉴定条例(暂定名)
财政经济委员会
4、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拟废旧立新)
5、★上海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条例
6、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拟废旧立新)
7、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条例
教科文卫委员会
8、★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9、★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订)
10、★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城建环保委员会
11、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12、上海市防洪防汛管理条例
侨民宗委
13、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