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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将按新旧小区划分

  人大网4月9日消息:在今天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孙运时介绍了市民对《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他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不少意见在规定草案修改时得到了采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于4月13日至14日举行,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修改稿)展开进一步审议。

  据介绍,为使规定充分反映民意,体现群众意愿,提高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参与作用,采取了一系列民主立法的形式。一是将规定草案印发部分市人大代表、各区县人大常
  委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还召开了七个座谈会听取有关政府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将规定草案在媒体上公布征求市民意见,收到市民的来电、来函、电子邮件共计1160件,提出了461条修改意见。三是举行了《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对一些社会关注程度高、分歧意见大的内容进行了听证。这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进一步了解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准确把握各方面对立法的实际需求,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和启发意义。

  孙运时说,市民对《上海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业主“共同所有的物权”为基础;以共同使用土地或者共有设施设备作为唯一的划分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根据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布局,将同种类型的房屋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以形成合力创建文明小区,这有利于理顺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第三种意见认为,鉴于本市一些旧小区的情况比较复杂,将新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进行一刀切的规定不尽妥当,建议对旧小区应当考虑实际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二是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各方面普遍认为,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地位、权限,完善其运行、监督机制,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效运作的关键。建议加强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妥善处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定位;建议规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及业主委员会可以享受有关的工作津贴、业主可以启动业主大会成立程序等。
  
  第三是关于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居改非”对居民的正常
  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如电梯超负荷运作,卫生、安全问题严重,房屋使用寿命降低等,因此应严格禁止“居改非”。另一种意见认为,现阶段“居改非”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若全面禁止,会损害一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也可能导致大量无照经营情形的产生。
  
  最后是关于违法建筑的处理问题。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主要是对如何快速、有效地拆除违法建筑提出意见。如建议赋予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执法权;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等。

  据孙运时透露,上述意见建议,有不少在规定草案修改时得到了采纳。如建议区分新旧小区的不同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建议增加业主可以启动成立业主大会程序的规定;建议增加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及职责规定等。他说,在4月13日至14日举行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将对物业管理监督管理体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与运作、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规定等重点问题进行进一步审议。

  

  

 来源:人大网    作者:叶然、王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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