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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经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请各区(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特别要征求学校、教师和未成年人的意见,于2004年9月27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三、市民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直接打电话反映意见。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处;邮政编码:200003;电子信箱:fgw@spcsc.sh.cn;电话号码:63273357(上午9时至下午5时)。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27日。

  四、请本市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组织刊播讨论《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的文章,并报道讨论情况和意见。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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