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004年4月1日为时点,上海市妇女联合会和华东政法学院妇女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保法》)状况的问卷调查。
调查采用多段抽样方法,从分布于全市25个样本街道(乡镇)、50个样本居(村)委、1000个样本户中抽取了1000名年龄在16岁—60岁的常住居民为调查对象。回收有效问卷957份,其中男性327人,占34.2%;女性630人,占65.8%。
一、《妇保法》实施中妇女六大权益的现状与问题
关于妇女的政治权利
调查表明,目前妇女的直接参政比例仍明显低于男性,妇女从所就业单位获得的参政支持仍较低,但社区已成为妇女参政的重要渠道。尽管对影响妇女参政原因的分析上存在一定分歧,但大家公认应对女性参政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一,妇女参政状况。本次调查我们共设计了7项指标,用以了解妇女的参政状况,即党员、国家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社区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调查发现妇女参政指标均低于男性。其中,入党和担任所在单位干部是参政的重要指标。从被调查者看,男性中党员占28.2%,干部占25.2%;女性中党员占14.9%,干部占13.3%。所以相对于男性,女性的参政状况尚需改善。
第二,妇女参政环境。妇女参政环境包括单位、妇联、政府、社区、家庭五个方面。调查发现,单位、妇联、政府、社区和家庭对妇女参政都给予积极支持,但相比较而言,单位在妇女参政中的作用相对较小。令人欣喜的发现是:其一,社区已成为妇女参政的重要渠道;其二,家庭非常支持妇女参政。随着单位功能向社区的逐步转移和家庭情感功能的增强,这将对妇女参政产生积极影响。
第三,妇女参政劣势的原因分析。调查中37.8%的人认为是社会对女性有偏见,37.6%的人认为是培养选拔不力,且男性和女性对造成妇女参政劣势的原因分析基本相同,但进一步的分析显示:认为女性的领导能力差或女性不愿当官是妇女参政劣势主要原因的,女性比例低于男性;认为家人不支持、社会有偏见和培养选拔不利是主要原因的,女性比例高于男性。这说明在对妇女参政劣势的分析中,女性较男性更多地做外归因,较少做内归因。
第四,对妇女参政比例的看法。为了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有些国家规定了妇女参政的比例,我们国家是否也需要如此规定呢?调查发现,57.6%的人认为有必要,30.8%的人认为没有必要,11.6%的人认为可有可无。这说明大多数调查对象都认为应该对女性参政采取保护、扶持措施。
关于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
调查表明,尽管在入学、升学中已趋向性别平等,但在学位教育和出国留学上被调查者认为仍然存在性别差异。学校教育应当增加有关性别平等方面的内容。传统性别观制约着妇女接受更高学历的教育。
第一,受教育环境。我们从家庭、社会、学校等方面了解女性是否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受教育权利。统计结果表明,在女性受教育权利保护方面,从最好到最差依次排列为入学(97.0%)、升学(94.1%)、取得学位(84.1%)和出国留学(78.6%)。
第二,学校教育内容。调查中99.2%的人认为有必要根据女学生的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95.9%的人认为有必要为女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80.7%的人认为有必要为女学生提供特别的就业辅导,90.5%的人认为有必要开展男女性别平等教育。
第三,继续教育。统计结果表明,在支持配偶继续学习这个问题上,女性更多的是全力支持并创造条件,男性绝大多数也是这样,但比例低于女性。只有极少数的调查对象认为妻子学历高一些比较好。交互分析发现,男性和女性在夫妻学历高低问题上的看法基本一致,但女性认为丈夫学历应高于妻子的多于男性,而认为妻子学历应高于丈夫的则小于男性。这说明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还要靠自身观念的变革。
关于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
调查表明,目前仍然存在就业机会、就业待遇上性别不平等现象,女性在工作单位的发展前景远不如男性,但妇女的四期劳动保护状况较好。
第一,就业机会。被调查对象认为目前影响女性求职的重要因素依次为学历(29.2%)、能力(24.5%)、年龄(20.4%)和外貌(17.6%);88.7%的人认为在招聘录用中存在性别歧视,79.3%的人认为录用中存在性别歧视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会耽误工作。
第二,就业待遇,包括报酬、福利、职业技能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调查结果表明,在就业待遇方面,性别平等做得较好的是福利(75.2%)、报酬(75.0%)和职业技能培训(72.3%),次之是提升(62.8%),最差的是下岗的顺序(39.1%)。这说明女性在工作单位的发展前景远远不如男性。因为提升慢,福利、报酬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待遇自然会差于男性,而在面临职业风险时,往往又是女性先承担。所以女性更多地认为在提拔和下岗方面存在性别不平等现象。
第三,工作时间。妇女劳动权益受损往往还表现为比男性提前退休、阶段就业以及过多承担家务,其结果是有偿劳动时间缩短。有偿劳动时间缩短不利于女性才能的充分发挥。问及对男女退休年龄的看法时,赞同“男女退休年龄应该一致”,赞同“可以先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男女退休年龄一致”,赞同“维持现状”的比例基本相同,这说明在女性退休年龄上存在较大分歧。调查中83.2%的人认为“夫妻都要工作,家务也应共同承担”,且男女比例相近。相比较而言,女性更多地认为“夫妻都要工作,家务也应共同承担”,男性则更多地认为“根据情况而定,家务主要由丈夫承担也未尝不可”。
第四,四期保护。调查表明,女性四期中劳动权益受侵害的状况不是特别严重,因怀孕而被辞退和因怀孕而被换到低收入、不重要的岗位的比例非常小,比较常见的是产假期间的工资比原来低,因产假,工作被人替换;因怀孕、休产假而失去评定职称、升级等机会。
第五,妇女劳动权益保护不力的原因分析。调查对象认为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39.6%)和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而忽视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30.7%)。
关于妇女的财产权益
调查表明,上海家庭中不动产主要以丈夫名义登记,流动资产主要以夫妻共同名义登记,但这一切与收入多少并不决定家庭权威的归属。妇女的财产权被大多数人所认可。
第一,家庭收入及财产支配。调查中87.5%的人赞同“收入全部放在一起,夫妻共同商量理财”,57%的人认为私房钱“可以存一点,但数额不能太大”,25.6%的人认为存私房钱“有必要,在外应酬需要花钱”。问及家庭的财产登记或银行开户,调查结果显示,住房与土地证书以丈夫名字登记的,占44.6%和46.2%;在未婚者家庭中,以父亲名字登记的比例远远大于母亲;以夫妻共同名义登记的,占29.2%和28.0%;以妻子名字登记的,占5.9和6%。存款与股票以夫妻共同名义开户的占41.5%和42.6%,以妻子名字开户的占23.1%和14.5%。以上数据表明,在上海,不动产主要是以丈夫名义登记的,而流动资产则主要以夫妻共同名义登记,但无论是不动产还是流动资产,以妻子名字单独登记的还较少,这反映出家庭财产登记上的性别差异。但这一切以及个人收入的多少与家庭权威的归属关联不大。调查中95.2%的人对“家庭中收入低的一方应该服从另一方”持反对态度,93.4%的人对“家中谁管钱,谁就有决定权”持反对态度。
第二,妇女财产权的维护。调查中对“夫妻离婚时,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的说法,96.2%的人持反对态度,绝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已出嫁的女儿应享受与儿子同样的财产继承权,对“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公、婆财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持赞同态度的占70.3%,不太赞同的占10.3%,坚决反对的占3.5%。这说明妇女的财产权已被大多数人所认可。而对于“农村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口粮田、责任田和宅基地应当收回”一项,70.3%的人持反对态度,但还有23.8%的人表示说不清,这说明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护工作还有待加强。
关于妇女的人身权利
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上海市民已认同“生男生女一个样”,超过3/4的人认为生女儿很自豪。家庭暴力受到公众抵制。对卖淫嫖娼现象增多原因的分析,更多地归结为其自身因素。
第一,生命健康权。调查中4.1%的人赞同“应该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0.3%的人赞同“如果发现怀的是女孩,立即打掉”,0.2%的人赞同“如果生下女孩,送给他人抚养”。这说明在上海用非法手段控制胎儿性别的毕竟是少数。87.9%的人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且有76.1%的调查对象认为生女孩很自豪。对于“已婚却没有生育能力”,39.7%的人觉得“会被人议论,有社会压力”,30.4%的人觉得“不会有人在意”,只有很少的人觉得“会在家中受歧视”和“会有婚姻危机”。其中,女性比男性更多地觉得“会被人议论,有社会压力”,这表明不育妇女的社会压力仍然存在。
第二,关于家庭暴力。调查中82.4%的人认为“对家庭中女性成员施行暴力”少见或几乎没有。70.3%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关系到家庭中的性别平等,应该干预”,但也有11.4%的人认为“身体伤害程度严重的要干预,其他的就算了”。对于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32.3%的人认为最好自己解决,30.3%的人认为可以由法院裁决,14.7%的人认为可由社区调解。这表明与过去依靠亲戚、朋友和单位解决婚姻危机的状况不一样,现在人们更多地选择了法院和社区。
第三,关于卖淫嫖娼。调查中45.5%的人认为当前卖淫嫖娼增多的原因是“社会风气堕落,卖淫者不以为耻”,28.6%的人认为是“卖淫挣钱容易”,12.7%的人认为是“妇女就业机会少”,还有3.6%的人认为是“妇女被强迫卖淫”。这表明公众更多地将卖淫嫖娼增多归因于卖淫嫖娼者自身。交互分析发现,女性较男性更多地认为当前卖淫嫖娼增多是由妇女自身原因造成,而男性则对外在因素看得多一些。
关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调查表明,大部分被调查者婚后有较大的个人自主空间,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生育自主权受到了法律保障,但在离婚自由上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限制。
第一,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调查中对“婚姻是社会行为,受多种因素限制,无论结婚,还是离婚,个人都不可能完全做主”这一观点,65.6%的人持反对态度,17.8%的人表示赞同,这说明人们虽然认可法律规定的结婚离婚自由,但感到在现实中会受到许多因素限制。调查还表明,社会不歧视离婚妇女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妇女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障。有34.5%的调查对象认为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女方最易遭受男方“以子女相要挟”行为的侵犯,15.6%的调查对象认为女方易遭受男方“转移财产”行为的侵犯,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无法离婚,或者离婚后生活质量下降。
第二,生育自由。调查中64.4%的人认为妇女有不生育自由,但也有13.2%的人认为妇女没有这种自由。交互分析发现,男性较女性更多地认为女性没有不生育的自由。不过问及“您孩子的降生,主要是谁的意愿”时,绝大多数调查对象都认为他们孩子的降生是夫妻共同意愿,不存在强迫女性生育问题。
第三,婚姻关系。统计结果表明,大部分已婚的调查对象有比较大的个人自主空间,具体表现在赡养自己父母(97.2%)、购买个人生活用品(97.0%)、与同性朋友/同事交往(96.0%)和与异性朋友/同事交往(83.4%)。对婚前同居,75.8%的人持反对态度,13.6%的人表示赞同。对婚外情,85.6%的人持反对态度。
二、关于加强妇女维权的思考
上述数据表明,《妇保法》在上海的实施状况良好,但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为此,必须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妇女维权工作。
第一,抓住重点,解决妇女维权中的突出问题。统计结果表明,调查对象认为目前最需维护的权益是政治权利(32.4%),其次是劳动权益(30.3%),再次是婚姻家庭权益(30.0%)。因此,加强女党员、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提高妇女参政比例,维护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和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应当是妇女维权的重点。
第二,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谈及社会保障制度,调查中人们认为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最重要的是养老保险制度(46.8%),其次是医疗保险(47.6%),再次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2.2%)。因此,如何按照性别平等原则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应当是妇女维权的关键。
第三,加强对《妇保法》的宣传力度。大众传媒在《妇保法》的宣传中发挥了重要作用。80.8%的调查对象是通过大众传媒了解《妇保法》的,而且公众对《妇保法》的评价很高。57.4%的调查对象认为《妇保法》很有用,37.9%的调查对象认为有点用,两者共占95.3%。
第四,提高妇联为妇女群众提供维权服务的水平与能力。调查结果表明,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62.3%的调查对象表示会到妇联及相关政府部门信访,49.7%的调查对象表示会上法院起诉,42.3%的人会申请仲裁。这一方面说明公众的法律意识在增强,但同时也对妇联的信访、法律咨询提出更高要求。妇联应当充分发挥四级维权网络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妇联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实在的维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