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妇女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若干思考
“社会体制”亦称“社会管理体制”,是一个区别于国家(政府)和市场的、属于第三部门(也称第三域)的概念,包含了政府社会职能、社会政策、社会治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服务、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以及国家与社会关系等基本要素。“社会体制”本质上体现的是国家(政府)与社会(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及其所代表或服务的社会群体)之间的现实关系架构,形式上反映的则是一个国家、地区或城市的民众组织化与社会服务社会化的程度。社会体制的正功能,一方面受制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另一方面则通过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渠道为实现一定的社会公平、社会文明、社会稳定以及防止社会过度分化提供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
在计划经济时代,每一个人事实上都成为了“单位人”,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社会、社区以及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都成为陌生的概念。其时,社会体制实际上是“单一全能主义政府”的体制,特点则呈现为“政府—单位”的两极结构。
邓小平南巡谈话以后,特别是我国开展社区建设以来,我国的社会体制已经从“政府—单位”的两极结构过渡到“政府—社区”的两极结构。这一过渡性的社会体制,为解决“政企不分”、“社企不分”的计划经济体制弊端,承接企业转移出来的社会职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维护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也应看到,“政府—社区”的两极式社会体制尚不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社会体制,还不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问题和开展社会服务的有效体制。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社会结构的分化和地区的差别,面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及各种困难群体和边缘群体,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是一项极其艰巨的社会工程。这不仅需要调整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更需要重视社会体制的改革。如同经济体制改革是中国大陆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样,社会体制改革也应该成为今后推动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的前提条件。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努力借鉴国外社会建设理论的积极成果,“更新社会管理观念,推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的改革创新,尽快形成适应我国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愿望、更加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
和谐社会建设所需的新社会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第一,确立“政社分开”基础上的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分工与合作原则。这里所谓的“政社分开”,是指政府部门与那些官办的或非官办的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及组织分工,解决政府与非政府社会组织的功能重叠。分开不是对立,是为了更好地合作,更好地调动各自的资源与能力,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一起实现特定的社会发展目标。需要强调的是,“政社分开”是前提,分工合作与共同治理是结果,而关键则在于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没有政府职能的转变,就不可能建立起“政社分开”的体制。
第二,在明确政府的社会责任和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围绕“政社分开”的核心原则,真正实现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要将不该由政府承担的那些组织职能亦即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职能和事务剥离出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管理”的方式转交给官办的、特别是民间的专业非赢利社会服务机构,真正解决政府在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等事务上的“越位”和“缺位”问题。
第三,制定积极的社会政策和公共财政政策,大力推动第三部门范围内的非营利组织(NPO)的发展。这里,既包括促使官办的非赢利社会组织(GONGO性质的NPO)的转型,使之成为自我决策、自我管理、自我成长的社会组织,更应发育非官办的非营利社会机构(NGO性质的NPO)。
第四,党和国家要积极介入社会发展的进程,一方面通过立法推动政府社会职能的转变和公共财政政策的建立,一方面积极引导和推动NPO的发育和发展,利用NPO这个平台去组织社会、服务社群。
那么,在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实践中,妇联组织应该成为怎样的角色、发挥怎样的作用呢?这里提出几点建议:
1、发挥好党的助手的角色,为构建党与社会的新关系、实现党的影响全覆盖做出贡献。
2、积极引入社会工作制度,努力使妇联的下属机构和队伍逐步走向职业化与专业化。
3、确立“寓社会治理于社会服务”的理念,积极开展各类妇女儿童所需要的社会服务,如家庭治疗、中途宿舍、学习培训,等等。
4、注意克服社会服务的行政化、经验主义化的倾向。
5、利用“委托服务”或“合同承租”的方式,与其他民间组织平等合作,共同开展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