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认识
本文意在强调以法律实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希望通过探讨,进一步推进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推进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
第一,谈谈保护妇女权益对维护和谐社会的重要性。构建和谐不仅是当前社会主义建设的主题,而且也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目标。当前形成的一个共识是,不仅要促进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要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毫无疑问,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可以说,两性关系是人类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男女之间的平等必然决定人类之间的平等,两性之间的和谐也决定了人类社会的和谐。所以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第二,谈谈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的必要性以及现有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的进步性。20世纪末期,西方妇女为争取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首先提出了“女性人权”这一崭新概念,而且在各个领域都出现了“女性主义”(或者称为“女权主义”)的流派,充分彰显出妇女对于实现自身价值的强烈渴望,“女性主义”也逐渐被西方社会所认可。我国目前还没有出现这样的潮流,但我们也在不断探索提升妇女地位的各种渠道,而法律保障不能不说是最行之有效、最强有力的一种手段。2000—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也强调,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主要目标。
在新中国的首部《宪法》中就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为妇女的政治权利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在1992年又颁布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作为全世界第一个由国家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专门大法,秉承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核心概念,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使切实保护妇女的权益有法可依,且落到实处。
十几年来,我国不断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活动,已经逐渐形成了我国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宪法》以及《婚姻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内的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
第三,谈谈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几个现存问题。虽然我国的妇女解放运动开展得轰轰烈烈,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也在不断加强,但是,妇女权益的实现程度仍然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目前我国妇女的参政议政程度仍然偏低;妇女,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妇女受教育权得不到彻底的保障;在就业上仍存在性别歧视,在应届大学生的就业招聘中,许多单位都明确限制女大学生的应试资格;女性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能落实到位,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能按照标准配备女工的劳动保护设施;侵犯妇女土地承包权的现象仍然严重;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仍处于弱势地位,在家庭暴力这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中,妇女一直是主要受害者。
上述问题的长期存在与目前法律保障的不完全畅通有着必然联系。首先,立法不完善制约了司法保护的成效,例如家庭暴力虽然规定了行政、刑事、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但是追究加害方法律责任的途径并不十分通畅,尤其是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存在问题,所以家庭暴力至今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再如,新的婚姻法虽然对第三者插足规定了精神赔偿,但是受害的妇女只有在要求离婚时才能主张赔偿,并且举证证明男方的过错阻力重重,因此婚姻法上的这项规定操作性也不强。另外,司法维权的成本过高,加重了维权人的负担,而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又跟不上需求,导致妇女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仍不是很高,客观上也影响了妇女权益保障的进一步落实。
最后,谈谈对完善现有妇女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妇女权益法律保障机制,根据我国的社会现实,提出以下几个途径:
首先,需要伦理的进步。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社会或是家庭,男女平等观念仍然并未深入人心,男女不平等的观念还未从根本上改变。所以,需要妇女主动改变社会观念,加快伦理进步,彻底瓦解男权思想。
一方面,需要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妇女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鼓励她们要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增强自主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从根本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其次,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应当细化法律规定,增加保证妇女享有与男性共同的权利保护的内容,保证妇女在同等情况下不被歧视。例如,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就业歧视行为,并在妇女与男子的劳动就业权利事实上并不完全平等的情况下,一方面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另一方面规定在某些工作领域(在同等条件下)按比例录用妇女。并且要强调从立法上树立妇女特别保护的意识,适度地将性别意识融入法律。例如,根据妇女的特殊生理结构而采取相应的特别照顾,保护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应当享有的特殊权利。
第二方面,更重要的是,应当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赋予女职工在受到性别歧视方面的诉权;针对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相应的执行措施,比如强制中止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判决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同时强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障妇女的损害赔偿得到切实的经济补偿;针对第三者插足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实行过错推定,减轻妇女的举证责任,提高妇女得到精神赔偿的可能性。
第三方面,要增加对妇女的司法援助和司法救助,减轻妇女保障自身权益的经济负担,帮助妇女主动寻求司法救济。
另外,充分发挥妇联的作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各级妇联主动参与到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行动中,为妇女争取集体权益。
第三,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保护。
只有在法律上充分保障男女平等,才能最终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层面上的男女平等仍未得到彻底的实现,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对妇女进行必要的政策性保护依然是有价值的,也是合理的,虽然只是一种补偿机制,但却是行之有效的干预手段。
例如,在国家机关等决策机构中保障妇女能够平等行使政治权利,在决策层掌握平等决策权。在同等条件下,注重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可规定硬性的性别比例,改变以男性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管部门通过规章、规定等形式作出具体规定,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保障多元分配形式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妇女工资与男性工资相同;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加大对用人单位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侵犯女职工平等劳动权利的单位。
此外,还需要整个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个领域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