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女性资讯>>妇女研究>>正文
 
离婚妇女现状、原因及其社会支持网络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话题,而达成社会和谐状态的一个重要前提则是家庭和谐,因此,本文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关系家庭和谐的一些重要因素——离婚和婚姻暴力的现状趋势及成因,并提出积极的促进家庭和谐的对策,以促进社会和谐。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

  2005年7、8月间,上海市宝山区妇联依托上海大学社会学系,派遣研究人员至宝山区民政局、宝山区法院等机构,通过有关文献的收集,对宝山区近年来离婚情况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调查研究。此次调查试图探究宝山区2000年以来家庭离婚的趋势及原因,尤其是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对离婚的影响。同时,探讨离婚妇女社会支持网络的情况以及这种支持网络对她们的影响。根据调查结果,本文尝试提出针对离婚妇女的社会支持网络增强和修补的方法,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各种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文献法。研究资料分两部分进行搜集,即宝山区民政局登记的协议离婚的档案资料和宝山区法院离婚案件的判决资料。根据所搜集的资料的统计,从2000年到2004年间,协议离婚总数为5824起,法院判定的离婚案件总数为10184起,各年度离婚总数分别为1781、2006、1889、2039、2469。由于受人力、物力和时间所限,同时考虑到调查样本的代表性、时间性和趋势性,所以,本次调查分别选取了2000年和2004年协议离婚档案各500份,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档案各200份。

  二、宝山区离婚状况和趋势的描述与分析

  1、宝山区近年来离婚现状

  据资料显示,2004年协议离婚数比2000年增长了10%,法院判决的离婚数增长了5%,这意味着宝山区离婚率持续走高。

  (1)离婚和女性当事人的年龄分布比例

  从1000起协议离婚的女性的年龄段和400起法院判决离婚的女性的年龄段来分析,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具有相似之处,离婚年龄段一般在20-29和30-39两个阶段,分别占了总离婚人数的55.30%和68.30%。协议离婚的女性年龄的峰值在20-29岁之间,占全部个案的33.80%;而判决离婚的女性年龄峰值在30~39岁之间,占全部个案的42.30%。由于判决离婚有一个时间上的纠缠(否则早就协议离婚了),故而判决离婚的妇女最多人数比例在年龄上有延后效应。

  (2)离婚和女性当事人的学历分布比例

  据资料可以看到,离婚女性的学历集中在初中(48.9%)和高中(35.5%),究其原因,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影响人的婚姻观,也往往导致她们对待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当,致使矛盾累积、恶化,最终不得不通过离婚来解决。

  (3)离婚和女性当事人职业分布比例

  根据资料来看,离婚与女性当事人的职业也具有一定的联系(详见表一和图一)。

  表一协议离婚女性职业分布比例

  

职业

无业

工人

普通

职员

农民

财务人员

教师

医护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

司机

 

其他

离婚女

性比例

32.9%

33.1%

12.2%

3.3%

3.9%

3%

1.5%

1.8%

3.6%

2.5%

2.2%

  

  图一协议离婚女性职业分布图

image

  从离婚女性职业的分布情况来看,女性在失去工作的同时也失去了婚姻,可以推论,工作或经济条件对婚姻和家庭产生重要影响,对于夫妻双方都是如此;还可以看出女性工人和普通职员的离婚率很高,她们的婚姻不稳定,容易受各方面因素干扰,而且她们也往往不能应付婚姻出现的危机。

  (4)离婚原因分布比例

  虽然当事人离婚有多种多样的原因,但根据统计结果看,离婚的原因大多主要集中在几个因素上(详见表二和图二)。

  表二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原因分布比例

 

协 议 离 婚

判 决 离 婚

感情破裂

61.9%

18.8%

性格不和

28.3%

17.8%

家庭暴力

5.1%

43%

经济问题

1.22%

8.8%

婚外情

1.2%

15%

两地分居

1.2%

3%;

婚前不了解

1.0%

16.5%

性冷淡

0.6%

1.5%

家庭关系不和

0.5%

3.5%

年龄差异

0.4%

0.0%

意见不合

0.3%

0.0%

不良嗜好

0.4%

21%

对方没有责任心

0.0%

9.8%

怀疑对方外遇

0.0%

3.3%

生理缺陷

0.0%

2.3%

 

  图二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原因对比图

image

  从法院提供的离婚资料可以看出,婚姻暴力对婚姻构成了极大威胁,尤其是对女性的婚姻暴力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对比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原因的两组数据,可以看到,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性格不和,能够平心静气、冷静地协商离婚,当然这其中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婚姻暴力问题;但是如果婚姻暴力发展到比较严重状态时,受虐者可能要诉诸法律来解决婚姻问题,因而,有关因婚姻暴力造成离婚的资料就主要在法院判决离婚的卷宗中呈现出来。

  2、宝山区近年来离婚趋势

  虽然上述描述和分析也论及近年来宝山区离婚的趋势,但如果把收集到的数据集中起来,则可以看得更清楚(详见图三)

   image

  图三2000~2004年宝山区离婚趋势图

  (1)经分析发现,2002年以后协议离婚数和判决离婚数都有较大增长,尤其是协议离婚数增长额接近13%,由此看出,近年来在婚姻中“好聚好散”的观念开始被一部分当事人接受,离婚的文明程度得到较大提高。

  (2)400起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中,作为原告为女方的有310人,占77.5%。这种状况显然也显现出一种趋势,即女性对于不和谐婚姻的容忍程度明显低于男性,即使导致离婚的一方在于男性,男性更愿意维持婚姻现状,而不愿主动提出离婚。这也客观上反映出女人在婚姻中是弱者,处于不利地位,即使有可能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但也是迫不得已才提出离婚来摆脱暴力的侵害。

  另外,从对资料的分析中也发现这种趋势的存在,即有时候女性提出离婚只是作为一种威胁、警告男性的手段而并非真正要离婚,如果男性承认错误表示愿意悔改,女性出于种种考虑,就撤回离婚请求。而一旦男性趁此机会真的愿意离婚的话,这时一部分女性反而会不同意离婚,这种状况反映了女性面对危机中的婚姻以及离婚的矛盾心态和尴尬境地。

  3、宝山区离婚妇女社会支持网络情况

  调查发现当事人的社会网络相对比较稀疏,因而当遭遇婚姻上的困难时能够给予帮助的社会支持也就比较少和比较弱。从法院和民政部门的相关资料上分析,大部分离婚妇女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其寻找帮助和支持的对象大部分是亲戚,然后才是朋友(其实,许多当事人的朋友是很少的,而一些遭受婚姻暴力的离婚妇女,其知心朋友更是少而又少)。从对宝山区一些公安部门和家庭暴力援助中心的访谈中也了解到,当事人在出现婚姻问题尤其是受到丈夫虐待时,她们寻求支持的途径或顺序基本上是:家人→亲戚→朋友→司法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站→派出所。不过,到达法律援助站和派出所来寻求帮助的离婚妇女非常少,据宝山区某镇派出所和家庭暴力援助中心的负责人所述,该机构接待寻求支持的受虐妇女一年也只有十几起,平均每个月一起多一点,但实际上遭遇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以及面临婚姻危机的妇女人数要多得多。  

  三、宝山区离婚状况及原因的理论思考

  1、协议离婚的善后处理

  (1)子女的抚养问题及费用负担情况,在1000起协议离婚中,463(46.3%)起的子女由女方抚养(或一起生活),422(42.2%)起的子女归男方抚养(或一起生活),其余为婚后无子女。从费用负担情况分析,有344(37.7%)起由女方单独承担,309(34.9%)起由男方单独承担,232(27.4%)起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通过资料分析发现,大多数协议离婚双方能够对子女承担应有的责任,不仅体现在情感的维系方面,还通过财产分割表现出来。

  (2)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住房的分配问题上,住房的租赁权、使用权或所有权归女方的离婚数为314对,归男方的为389对,分房居住的有97对,离婚后使用一处住房的有6对,其中经过财产分割后有270对要补贴对方钱款,尽可能公平合理地分割财产。财产的分配要根据共同的财产情况和彼此的工作情况、经济条件。

  (3)分居住房落实情况,绝大多数离婚夫妇表示,财产自行分割完毕,各自解决住房问题,双方平心静气地讨论协商,综合考虑,尽力保证双方以后安定的生活。

  由此可见,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夫妻感情不和,用离婚来结束婚姻是正常的现象,而且“离婚就得吵,不吵离不了”的观念,正在被“好聚好散”的文明之举所替代。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

  2、迫切需要对如何帮助离婚妇女展开进一步讨论

  (1)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是世界上离婚率最低的国家之一,由于一些封建思想的羁绊,离婚对女性而言是遭人唾弃的事情,所以一些妇女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也要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而今,离婚是婚姻自主权利的观点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2)有关法律和具体实施办法应该倾向于更加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离婚对妻子和子女造成的创伤超过丈夫,由于离婚男子可以选择配偶的范围更广,而离婚女性再婚很困难。对于子女来说,父母离婚使得家庭原本具有的社会化情绪支持、物质照顾等社会职能大大削弱甚至丧失,即使父母后来再婚,也难以替代原有家庭的功能。与离婚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离婚的条件、原则和程序应做详细规定,制定客观的评判标准,在立法中应体现性别视角,并适当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在社会保障政策中,也要从制度和财政层面积极支持妇女和儿童。

  (3)对离婚女性提供心理辅导和专业服务。对女性的离婚辅导分两种:一种是离婚前的辅导,尽量修复出现裂痕的夫妻感情,避免离婚结局的出现;另外一种是离婚后辅导,给离婚者提供各种心理上或生活物质上的帮助,使之从离婚的阴影中尽快走出来。帮助离婚者转移自己的精力和目标,投入事业,多和亲友交往沟通,或重新寻找自己的感情归宿。

  3、建立、健全社会支持网络

  社会中一些妇女儿童服务机构应该向那些婚姻破裂的家庭提供有力的帮助,帮助当事人建立起更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

  (1)血缘性支持网络,主要是原生家庭中的家人或是亲戚所提供的那部分社会支持体系,从那里可以获取生活上的帮助和情感上的支持。这种支持和帮助通常是离婚妇女生活中的主要力量源泉。

  (2)地域性社会支持网络,主要是与邻里及社区结成的相互支持的社会关系体系。这种支持体系对离婚妇女自强自立、重拾生活信心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正式性社会支持网络,主要是政府以及各种正式的团体和组织所提供给离婚妇女的支持。这种支持从根本上可以保证和改善离婚妇女的生活状况,帮助她们重新融入新的社会生活。

来源:宝山区妇联      
 
【关闭窗口】
东方新闻网与上海妇女联合会联合主办,上海女性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严禁复制或镜像
沪ICP备05024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