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两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男女平等是两性和谐的根基。实现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必将为广大妇女提供更为广阔的施展才干、提升价值的舞台。当前,妇联组织如何把妇女维权工作上升到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型社会的理论高度,切实保障妇女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和合法权益,实现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共同进步,是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1、抓好源头维权,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纳入了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
区妇联充分利用每年“两会”等契机积极呼吁,向政府部门提交《关注弱势群体,注重妇女健康》、《区妇女学校应发挥出独特作用》等多份提案,得到了区政府的认可,并从政策、措施、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从而有效实现了在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促进妇女在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如,我区2004年妇女发展统计数字显示,局级干部中女性比例占26.09%;全区高级人才中女性占总数37.31%;区妇幼保健网络覆盖率100%;孕产妇死亡率为0;孕早期检查率84.1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87.59%;妇女的预期寿命达84.13岁。同时,社会保障和服务功能得到强化,妇女整体生活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改善。
2、注重资源整合,加强维权机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
我区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协调各方努力解决妇女儿童维权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提高维权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社区“妇女代表联系制”的积极作用,建立维权预警机制。积极拓展社会化维权工作网络:联合区法院成立妇女权益保护合议庭,坚持以“为孩子父母学校”的办学教育进一步深化对未成年的权益保护工作;联合区公安机关建立完善“反家暴”保护机制,进一步畅通了制止家庭暴力的“绿色通道”;联合司法机关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站(点),为各方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联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培训妇联干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建立了三级妇联信访窗口,并深入社区探索建立维权“夜门诊”、知识女性服务站等维权工作载体,组建了专兼职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3、广泛发动妇女,抓实维权宣传服务,不断提升妇女儿童法制意识。
区妇联围绕“三八维权周”、妇保法宣传等有利时机,与司法部门联手开展“妇女学法律”、“家庭学法律”行动,组织妇女学法网络知识竞赛,精心组织“法进社区、法进家庭、法进大墙”系列法制宣传活动、“外来务工姐妹、新上海媳妇话维权”座谈会等活动,赠送法律书籍、编印妇女学法宣传手册,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法制宣传的触角深向各方妇女群众。围绕每年“国际禁毒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等专题法制宣传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社区阵地的作用,积极开展“不让毒品进社区,不让毒品进家庭”等专题法制教育。还坚持以“四自”教育为主线,深入大墙举办“这里的月亮一样圆”、“两地书传递真情,拒毒品共识危害”活动,探索促进失足女性教育管理的帮教机制。
4、开拓实事项目,坚持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努力提高妇联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能力。
区妇联实施妇女就业、创业援助行动,以培育女性创业带头人为重点,与有关部门联手举办“创业带头人培训班”,鼓励下岗、失业妇女投身创业实践,自主创业。实施妇女健康实事项目,依靠政府支持,为困难企业女职工和社区困境妇女开展两年一次妇科普查,并及时争取医疗救助。实施特困妇女儿童帮困助学,为社区特困妇女儿童提供帮困助学,组织自强少年参与社会实践,开展勤工俭学。
二、当前妇女维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难点
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的不断调整,妇联维权工作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结合本区实际,当前妇女维权工作的难点主要体现在:
1、社会转型性期矛盾对女性就业、家庭以及自身健康产生重要影响。
(1)妇女劳动权益保障需进一步重视。下岗职工中女性比例高、就业难仍是当前影响妇女发展的一大障碍。据区劳动局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7月,全区低保人员中女性占总数57.20%,常年失业妇女人数接近失业总人数的50%。一些下岗女工的职业观念还不能适应当前的就业形势,到区劳动保障部门求职的女性比例远低于男性,其中求职成功的女性不到55%。同时,在一些民营、私营、企业、个体行业中,女性劳动权益受侵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非公有制企业和非正规就业领域女工劳动保护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2)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仍较突出。妇联信访中,婚姻家庭类的信访均占到50%左右。妇女仍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而由家庭矛盾引发的恶性案件也有发生。近年来,婚姻家庭矛盾导致离婚率逐年上升,2004年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数较2001年上升45.10%。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婚内暴力取证、家庭财产转移流失等一系列问题,已成为困挠女性的难题。
(3)女性成为毒品、艾滋病蔓延高危群体。近年来,女性和青少年已逐步成为涉毒高危群体。然而,我们的社区家庭、尤其是女性群体对毒品的危害认知却不多,对毒品的自觉抵制能力比较弱,我区2004年女性吸毒人数较2001年上升了18.31%。此外,近年来女性受到艾滋病侵害的情况日益严重。随着艾滋病病毒传播已由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转移,女性被家庭传播病原的机会在增加。
2、妇联组织维权工作机制尚不成熟,维权途径和方式还需努力拓展。
(1)妇联组织的信息预警机制、诉求反映机制和代言表达机制仍带有群众组织自发性、随机性、不规范性的特点,各项机制之间还缺乏紧密的联系和有效的互补利用。妇联组织维权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及时地掌握妇女群体的突出矛盾、倾向问题,并深入调查研究,快速真实地反映妇女诉求,为决策和立法提供确实依据。
(2)妇联组织开展维权工作方法和手段仍显单一,缺乏项目化运作。面对妇联工作对象已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形势,妇联组织须及时转变传统的维权工作方法和手段,积极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寻找项目化运作的途径,从而进一步扩大维权工作的效果和社会效益。
3、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1)妇女法贯彻执行中存在着突出问题。从2002年全国妇联开展的《妇保法》实施状况调查分析看,“执法主体不明确”、“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差”,排列在对妇女法执行过程中存在难题的首选项前三位。随着近年来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也迫切需要新法规的出台以更好保障妇女权益。
(2)分性别统计意义有待于社会各方进一步关注。目前,对男女差异、女性问题的分析还缺乏科学有效的分性别统计手段和方法,有关部门在建立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往往缺乏将男女两性数据进行分析对比的意识,容易造成对女性问题和女性弱势群体的忽视,因此在制定推出的有关方案中未能很好地体现女性的利益。分性别统计制度将有效地强化职能部门工作中的男女平等意识,并为社会大众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三、建议与对策
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是妇联组织参与大局、共建和谐社会的一个有效切入点。只有在发展中促维权,在维权中谋发展,通过建立以性别公正为核心的利益调节机制,及时反映和妥善处理男女两性利益关系,妇联组织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使女性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
1、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把解决妇女权益突出问题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紧密结合起来。
要以“两纲”和“两法”为中心,以源头参与为关键,把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努力实现“两个纲要”所确定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优先领域和重点目标,作为新时期妇联维权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一是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深入研究,从政策源头落实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二是要强化组织协调,通过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公益等多种手段,有效解决妇女儿童权益突出问题。三是要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以妇女组织切实有效的工作和服务来凝聚妇女,引领妇女。
2、以积极参与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抓手,强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深化妇女维权机制建设。
妇联组织要代表妇女群体充分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准确反映妇女诉求和利益,为妇女发展争取更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一是进一步完善妇联执委工作制度,深化妇女代表联系制,扎实推进妇女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拓宽反映妇女利益的渠道。二是进一步完善、运用好妇女维权预警机制,准确把握每一时期妇女较为关注的问题,及时、合理地推动解决妇女群众反映的问题。三是敢于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仗义执言,坚决同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营造全社会支持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谴责不法行为的良好氛围。
3、努力构建社会化妇女维权工作格局,发挥好妇儿委的牵头协调作用,整合资源,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妇联组织要继续发挥好妇儿委牵头协调优势,积极推动各职能部门自觉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主体意识。一是对重点问题开展联合调研、联合督办,开展有益于妇女儿童的宣传、公益活动和表彰先进典型。二是注重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维权工作整合联动的新经验、新方法。三是结合新形势的要求,以具体的项目带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不断赋予维权工作进一步创新和发展的活力。
4、进一步教育广大妇女儿童自觉学习法律,引导妇女合理有序地反映诉求、表达利益,提高学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
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密切与广大群众的沟通和联系,妇联组织才能真正赢得广大妇女群众的信赖,妇女维权工作才能体现实效性。要进一步发挥好妇女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面向社区、家庭、妇女群众深入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引导社区广大家庭、广大群众提升思想道德素质,强化法律意识,使她们掌握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救济途径,增强依法维权、自我维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