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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谐社会建设中 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制体系

2007年10月10日 15:17

  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效,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妇联监督与实施、各方合力推进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制体系,凸显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国策权威。

  一、政府主导机制:关键是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体作用

  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是贯彻执行国策的责任主体,这是国策与政府关系的题中之义。但长期以来,在“工人归工会管、青年归共青团管、妇女归妇联管”的传统认识下,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还没有进入政府常设机构序列,妇联组织被认为(在实际上也成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责任主体,这是角色和责任的错位。我们认为,参照国际成功经验,政府主导机制可大体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导关于妇女发展、男女平等的理论研究,提升政府公务人员和社会对两性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理解与认识。目前关于妇女发展和性别平等理论的研究一般都存在于妇女组织和部分高校,在政策法律的执行层、操作层甚至领导层中的部分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还相当模糊,有些甚至根本不知道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这回事。我们在调研座谈中就曾遇到类似的尴尬。政府主导性别平等研究,最主要是普及社会性别意识,使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依法从性别公正的角度去审视公共政策的贯彻执行;采取有力的行政措施,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干部教育培训和高校课程,增强公务员和青年学生的社会性别观念;设立政府的性别平等研究机构,集聚各方研究力量,进行系统的性别平等研究。

  2、设立强大的政府部门,负责领导、推动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我国迄今还没有一个类似妇女部或性别平等委员会等与性别平等工作相应的正式的政府部门,在推进男女平等方面行使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此,政府对社会上各种组织、单位的性别平等要求,有时往往停留于文件、会议的层面上。瑞典于1980年设立男女平等调查官办公室,韩国则从1983年开始,在政府中先后设立“韩国妇女发展机构”、“韩国总统府妇女事务特别委员会”、“性别平等部”、“性别平等促进委员会”,使妇女地位的提高有了强有力的政府保证。从目前的研究和现实看,我国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设置为政府常设机构,赋予其主导男女平等进程的行政职能。

  3、把基本国策具化为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政策和法规。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具体的社会管理中,需要细化男女平等的国策原则,形成可操作的政策法规。如瑞典的《平等机会法令》规定,有10名或10名以上员工的雇主必须制定性别平等规划,详细说明改进性别工作的各项具体步骤,并必须每年修改这份计划。瑞典还立法规定所有企业、学校、政府部门必须每年就性别平等工作向政府性别平等专门机构作书面报告。借鉴国际先进做法,建议我国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有关于妇女儿童发展或男女平等状况的专节报告;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向人大述职应同时包括推动性别平等的履职情况;也可以采取人大代表评议制等方式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督查。

  4、确定合理的性别平等发展目标,制订并组织实施性别平等发展规划。这是政府主导机制中最能体现政府责任主体内涵的方面。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已连续制定和实施妇女儿童中长期发展计划,并且作为社会整体发展的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计划,取得有目共睹的成绩。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力度,突出优先发展领域;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联合以及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作,形成实施推进的合力。

  5、合理分配资源,为性别平等工作提供合格的人员和充足的经费。目前最重要的是建立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性别预算制度,从政策上规定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资源配置,保障妇女儿童发展目标的实现。

  6、对性别平等执行情况实施必要的监测评估,实行问责制。完善推进性别平等的统计支持系统,建立国家分性别统计制度和基础数据库,为实施男女平等的国家行动提供依据。建立性别平等问责制,制定和建立合理的性别平等评估指标体系,将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制”。

  分析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动力因素,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主体作用处于决定地位。因此,建立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制体系,必须建立一个科学规范、运行有力的政府主导机制。

  二、社会协同机制:关键是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合力作用

  男女两性平等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关系。推进男女平等进程的另一方面要素,就是相互联系的社会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自觉承担和相互合力的形成。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建立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协同机制。

  1、媒体资源的性别共享机制。现代世界中人们的精神世界实际上是由媒体造就与支配的,人们的地位与力量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媒体的控制与利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制链上,一个关键性的环节就是确保对庞大的媒体资源在平等的基础上实行两性共享,确保媒体正确承担必须担负的社会责任。当中国的女性真正与男性一样成为媒体的主角,将在所有男人和女人的头脑中造就一个对女性正确的认知世界。有了这个认知世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才真正有了根,才能真正形成关于女性参政、女性就业等男女平等诸方面的高度社会共识。

  2、性别问题的社会研究机制。推进性别平等需要高水平的社会性的理论研究。一些社会组织和高校在推动性别平等的工作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已经积聚起一批相对稳定的专家队伍,形成了较强的研究力量。因此,性别理论研究的社会协同重点可以从两个方面延伸:一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承接政府的课题委托,为政府的主导性研究提供协助;二是集中有限的民间资源,形成联合与协作。在这方面,全国妇联在部分省市高校和妇女研究中心成立的理论研究基地是很好的尝试。

  3、性别组织的社会参与机制。在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协同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扩大性别组织的社会参与。当代世界各国,独立的妇女组织的存在,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乃至制度性因素。从本义上说,只有真正独立的妇女组织,才能真实地代表妇女的意愿与利益。因此,在建立、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制时,就不能不考虑对中国妇联组织赋权、提升妇联组织地位、扩展妇联组织使命和功能的问题。就推进性别平等而言,建议对妇联组织在以下方面扩大赋权内容:一是扩大知情权、参与权,对其中必需的部分予以法制化、程序化。二是扩大表达权、监督权,表达对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的批评意见,是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三是扩大妇联组织的组织协调权,提升妇联组织在社会性别平等领域独立的组织协调能力。四是赋予妇联组织在社会性别平等方面的代理权、否决权。

  在这里,社会参与的另一个涵义就是如何提高女性的参政意识,扩大女性的参政途径。缺少了必要的、充分的女性参政,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社会协同,政府就不可能发挥好推进男女平等的主体作用和主导作用。女性参政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已是一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因素。

  三、妇女组织监督协调机制:关键是妇联组织的代表作用

  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制体系中,妇联组织不是责任主体,但立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切实实施和有效贯彻,就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推动作用、影响作用、参与作用和监督作用。我们认为,建立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妇联监督协调机制,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强化政府主体意识,推动社会性别观念纳入决策主流。妇联要借助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有效途径,如通过党委常委会、政府办公会、人大和政协的有关会议,党校、干部培训班、社会公共活动的舞台,进行主动的、经常性的宣传、汇报和建议,促进党委、政府部门尤其是领导层关注和重视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就是建议党委、影响政府、宣传社会、参与协调、推动立法、监督政策。当前,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教育进党校、进高校、进主流媒体成为工作的突破口。

  2、积极参与立法,关注公共政策,用性别视角审视和评估公共政策,使政策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妇联可通过法律政策维护妇女权益的制度性、技术性研究,提高妇女在立法参与中的作用。各级妇联应积极与人大、政府、政协等机构进行有效沟通,通过提出针对性强、受益面广、有操作性的议案、提案、政策建议,使妇女群众的共同意志更多地进入法律和政策的领域中。同时,开展对现行公共政策的社会性别评估,提出相关建议。

  3、通过促进妇女发展来实现男女平等,发挥妇女儿童规划对妇女工作的指导作用。政府实施男女平等的主要形式,是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并通过人、财、物的保证来实施这个规划,以此缩小男女两性的差异。上海“十一五”妇女发展规划已经启动实施,从规划制定的妇女发展目标看,各类指标和各项措施都充分体现了上海特色,体现了全国率先、世界先进的目标定位。但上海妇女发展的现状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对这些问题,必须放在国策的实施框架体系中加以推动和解决。要把贯彻实施国策作为实施规划的政策源动力,把贯彻实施国策和努力实施规划有机统一,有效结合起来。

  4、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立体化、大众化、互动性宣传,推动建立先进的社会性别文化。充分运用《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实施办法)》修订出台的契机,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宣传,形成集中的宣传重点,正确引导,防止偏向。应把宣传的对象扩大到领导干部、扩大到男性中,扩大到社会各方面,形成有利于男女平等的公共舆论和社会文化。应通过对妇女问题和男女平等的系统理论研究,推动和弘扬先进性别文化。

  5、加强妇联对政府转移职能的承接能力,更好地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表者、表达者和维护者。随着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社会转移是必然趋势。妇联应通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更好地体现政策的社会化过程,增加政策执行的人性化程度,提高政策的社会满意度。同时,通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能更有效地把行使政府职能与贯彻基本国策统一起来,在国策的实施体系中有效地收集和反馈妇女群众信息,建立表达妇女意志的规范渠道和合理机制,督促有关各方加强对妇女权益的全面保护,使妇联更好地成为妇女利益的代表者、表达者和维护者。6、加强维权,对困难弱势女性群体进行重点倾斜性保护。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也是推进男女平等的基础性内容。当前需要倾斜性保护的重点人群主要是老年女性、流动人口中的女性、贫困女性、残疾女性、农村失地女性、青少年女性(包括怀孕少女、未婚妈妈)等六类女性人群。妇联的维权重点应推动政府建立对困难弱势女性群体倾斜性保护机制,使她们有享有平等的生存机会与发展机会,真正融入社会性别平等的和谐生活。

来源:上海市妇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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