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立法调研工作计划,依法保障妇女人身权益立法调研小组按照专题调研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了相关调研。
调研主要采取了抽样调查、委托调研、召开座谈会、专家参与论证等方法。在东方网女性频道进行了网上调查,有1280人次的市民参与。
一、上海妇女人身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
1、妇女人身权利得到基本保障
上海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依法打击以妇女为侵害目标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上海妇女发展终期评估报告》显示,上海“九五”、“十五”期间,伤害妇女案件和强奸案件逐年下降,破案率连年达标,均保持在70%以上。各种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人身自由的案件受到打击。同时,不断加大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侮辱妇女、卖淫嫖娼、营利性陪侍等违法案件,坚决扫除侵害妇女人格尊严、影响妇女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拐卖绑架妇女发案率比较低,始终在治安可控范围之内。
上海工商、文化稽查部门落实相关审查责任制,对在公众场合或传播媒体贬低妇女人格等宣传活动实行严格的专项管理,防止了大范围、情节严重的社会性事件的发生。
2、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网上调查显示,有近18%的市民认为家庭暴力现象比较多,是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问题。上海初步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法制宣传和社会舆论有力支持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工作格局。
(1)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从1999年起,市公安局连续多年针对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提出专项要求,明确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必须100%受理。与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签订了《上海妇女发展“十五”计划目标执行责任书》,要求社区民警视情主动介入,给施暴者予以训诫或法律教育。
从2000年起,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联手建立了司法、公安联动机制,将家庭暴力案件落实到全市的各个司法综合接待窗口进行社区调解。2005年起,将家庭暴力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实施范围,为困难的受侵害妇女提供无偿法律帮助。
市民政部门积极探索对妇女受害者的救助。浦东新区民政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设“浦东新区妇女温馨驿站”,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部分受害妇女给予临时安置。金山区民政部门利用救助站的资源,联合妇联组织对因遭受家庭暴力处于危急状态需要帮助的受害人,给予短期救助。
(2)群团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全市各级妇联组织发挥组织功能优势,积极参与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综合治理。市妇联推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发言人制度”,开通上海妇女维权热线和反家庭暴力热线,建立遍及全市各街道社区的217个妇女法律援助站(点),推进社区妇女维权预警点建设,给妇女提供了便捷、及时、有效的帮助。各区县妇联联合公安等机关,成立了各种形式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为处理基层妇女的侵权疑难案件提供了有效途径。
(3)法制宣传和社会舆论积极支持。各级妇联组织和各级司法机关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连续五年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法律书籍进社区的“法律大篷车”活动,为市民学法提供了方便。2005年开展的“百万家庭学法律”活动,印发了25万册的法制宣传书籍,组织了网上法律竞赛和家庭法律知识竞赛,数十万家庭在参与中得到了包括妇女人身权利等法律知识的教育,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影响。2005年市妇联还和德国艾伯特基金会和澳大利亚人权组织联合开展专题研讨,宣传中国政府在妇女人身权利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全市各主要媒体将家庭暴力作为重要的社会现象予以关注,做了大量准确、及时的报道,使之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形成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栏目,因在报道和宣传反对家庭暴力案件工作上成绩突出,被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评为上海市第四届维护妇女权益先进单位。
3、妇女健康权利得到重视和保障
1999年,上海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7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和落实女职工两年一次妇科检查工作。经过近几年各方面对女性妇科检查的调查情况反映,国有企事业单位基本做到两年一次,在相当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还拓展了检查项目。
市妇联则将重点落实在农村和社区的下岗、失业、提前退休等困难妇女的免费妇科检查。积极筹措妇科检查和重症患者治疗救助资金,将困难妇女妇科检查列入市慈善基金会的助医救助项目。2003年以来,在各级政府、市慈善基金会及各界爱心人士的支持下,共为26万人次的困难妇女提供了免费妇科检查,为1700余名特困妇科重症妇女提供了治疗救助,为远郊农村配备了12辆妇科检查流动车。妇科病的发病率从2001年的36%左右,下降到2005年的26%左右。南汇区将检查费用提高到25元,增加了乳房B超检查;虹口区增加阴道镜及HPV检查,以提高宫颈癌及癌前病变的检出率。
市卫生局为确保外来孕产妇的母婴健康,在全市开设了10个外来孕产妇平产分娩点,控制生育费用在600-800元。2005年共接产外来孕产妇分娩15565人,有效地防止了婴幼儿和孕产妇的死亡率。
4、针对妇女的性骚扰问题开始受到关注
市妇联妇女维权热线和信访部门,每年都会接到数十起妇女关于受到性骚扰的投诉。本市某一家电器外资公司的女员工受到外籍上司的性骚扰后向市妇联投诉,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时介入,与该公司交涉,迫使外籍上司向女员工赔礼道歉,接受了公司罚款,并被召回国内。某私营企业销售主管被多位女员工投诉有性骚扰行为,在妇联和公安机关的关注下,受到企业的开除处分。
二、在人身权利方面的问题与建议
1、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对家庭暴力界定认识上的缺陷。为数不少的人认为家庭暴力限于家庭成员间,属个人隐私,上位法也将其归入婚姻家庭权益。(2)对家庭暴力形式认定上的缺陷。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庭暴力通常只被理解为“野蛮殴打”、致伤致残,而性攻击、辱骂侮辱、经济封锁、限制人身自由、孤立妻子等行为,均不被看作是典型的家庭暴力。据公安部门统计,本市在2003年的凶杀案件中,约有10%为家庭成员矛盾激化所致。(3)对家庭暴力制裁法律上的缺陷。现行法律法规对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多为倡导性和号召性,缺乏操作性、程序性的规定。对相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位、作用,没有明确规定。
相关的意见和建议:(1)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平台。加大相关行政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多机构合作。各级政府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必要措施,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最重要、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形成规范的处置程序。司法行政部门也应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民政部门应对处在危急困难状态下的妇女实施救助。(2)强化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在受害者寻求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最大的障碍就是举证问题,为此相关部门应为受害妇女提供举证服务。(3)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在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的情况下,可将《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禁止家庭暴力,处置施暴者等规定与《妇保法》相衔接,并加以细化,以增强可操作性。(4)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干预体系。应授权妇联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可以接受受害妇女的投诉,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家庭暴力的事件进行查处。对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2、在妇女生命健康权保护方面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从上海的实际看,以往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的“女职工两年一次妇科检查”,只限于单纯的“单位人”,无法惠及大量产生的“社会人”。(2)从妇女实际需要看,无业失业的、困难的、农村的妇女对妇科检查的需要,更为迫切。这些做法需要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定下来。(3)妇科检查局限于本市户籍人口,局限于每个妇女18元的检查标准和检查项目,保障水平比较低。
相关的意见和建议:(1)保留职业妇女因劳动而产生的相关权益。(2)增加基于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3)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将两年一次妇科检查纳入社会公共医疗事业,为困难妇女提供资助和帮助。同时鼓励和倡导慈善机构和相关组织共同推进妇科检查。(4)鼓励和倡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妇女健康,提高妇科检查等的检查标准,提高保障水平。
3、关于性骚扰问题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1)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行为中,能够有效惩处公共场合性骚扰和其他性侵害,唯独缺乏对工作场所公安如何取证、固定相关证据缺乏实质性的规定,使性骚扰的社会危害得不到应有的制裁。(2)《妇保法》虽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单位和有关机关有义务接受投诉,但是如何开展相关工作,单位责任如何界定都不明确,致使现实生活中无法操作。相关的意见和建议:(1)性骚扰的界定应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国际普遍认同的限于工作场所为性骚扰发生地的标准。(2)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用人单位有义务帮助受害妇女收集相关证据,不予配合或措施不力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3)授权妇联和社会组织有权支持群体性的保障要求。(4)单位和有关机关对接受受害妇女投诉的具体操作程序应当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