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作为长江三角洲的龙头,上海以其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较强的经济实力吸引着大量外来建设者,同时也面临外来人口导入而带来的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外来人口婚姻家庭问题。2001年5月,闵行区的外来流动人口为48.10万人,而截至2006年10月,外来人口已达104万,已经超过本区常住人口数。从区法院近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情况看,涉及外来人口的离婚诉讼已超过10%,由家庭纠纷引发的暴力事件、矛盾激化事件在诉讼过程中均有反映。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婚姻家庭和谐对社会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尤其象闵行这么一个外来人口多于常住人口的地区,外来人口的家庭和睦与否,妇女权利保障得当与否,女性维护合法利益意识强弱与否,都会影响本地区的稳定与发展。
一、外来人口和本区人口离婚纠纷数据统计对比
为研究外来人口离婚纠纷情况,闵行区法院从2003年至2006年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近千案件,并对相关数据进行了统计。
1、离婚案件当事人来源地与外来人口导入情况基本一致
根据闵行区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本区的外来流动人口(不含港、澳、台)中,主要来自安徽、江苏、浙江、四川、江西等省份,占80.2%。外来流动人口主要分布在本区的七宝、梅陇、华漕、虹桥、莘庄等镇,这些镇的外来流动人口,占本区外来流动人口总量的60.4%。从近年来外来人口离婚当事人情况看,无论是涉诉人口户籍所在省份,还是地区分布(法院以被告居住地作为各基层法庭小管辖的依据),均与上述普查中流动人口数据相一致。
2、女性起诉离婚的比例多于男性
无论外来或本区人口,由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均明显多于男性,其中本地人口占66.67%,外来人口占58.76%。这充分说明,在我国男女平等政策的长期倡导下,妇女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提高,人身依附、夫权观念明显降低,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另一主要原因是大多数男性的家庭观念不如女性,对外交往需求较多,接触危及夫妻婚姻不良因素的几率较大,总体而言,多因丈夫一方原因而严重影响夫妻感情。
3、离异原因与本地夫妻总体相近但略有差异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提高,感情问题日益在夫妻关系中起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因经济问题产生离婚争议的机率下降。出现感情问题的原因很多,比如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不注意培养感情,婚外情或猜疑有婚外情(配偶一方承认自己有婚外情的情况很少,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人是比较困难的,事实上婚外情数量比法院查明的更多)、分居、草率结婚等原因。本、外地人群之间经济能力和婚姻观念有所不同,同样是感情问题,其原因所占的比重大不相同。
离婚原因排序
感情问题排序 |
第一位 |
第二位 |
第三位 |
本地 |
婚外情或猜疑32.76% |
婚后缺少感情31.90% |
长期分居18.10% |
外地 |
婚后缺少感情34.15% |
草率结婚26.83% |
婚外情或猜疑19.51% |
恶习或疾病原因排序 |
第一位 |
第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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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 |
暴力46.15% |
赌博犯罪等4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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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
赌博犯罪等54.55% |
暴力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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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排序 |
第一位 |
第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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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 |
家庭琐事79.59% |
家庭成员干涉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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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
家庭琐事78.95% |
重男轻女1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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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来人口离婚案件调解离婚比例较高
从审结案件情况看,外来人员的调解离婚率较高。原因之一,财产标的额较少,很少出现诸如股权分割、养老金、保险金等复杂财产争议,审理难度低,容易形成调解方案。原因之二是外来人员对法院的认可度较高,容易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原因之三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主要财产在原籍,在财产分割处理方面给法院核实和处理带来相当难度,一些当事人也因路途遥远,取证困难而不得不放弃部分举证和主张。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结案方式表
结案方式 |
判决离婚 |
调解离婚 |
调解和好、撤诉、判决不准离婚 |
本地人口离婚案件比例 |
39.30% |
23.58% |
37.12% |
外地人口离婚案件比例 |
22.34% |
42.55% |
35.11% |
5、外来女性面对家庭暴力的自我保护能力令人堪忧
婚姻法虽然专设条款,规定发生家庭暴力等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可寻求过错赔偿救济,法院在受理后以书面形式向双方送达告知书,但审判实践中提出该诉求的当事人极少。外来女性提及家庭暴力的情况少于本地女性,但从区妇联接待信访的情况看,外来女性受到的家庭暴力问题并不少见。之所以反映在诉讼上比较少的原因可能有三:一是许多当事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虽然告知说明,仍然不了解过错赔偿的相关规定和自己的诉讼权利。二是妻子在受到家庭暴力时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而家务事大多不为外人所知,举证比较困难。三是仍然受制于丈夫的压力,不敢声张和提出主张。
二、外来人口婚姻家庭问题应当关注的两大焦点
一是应关注外来女性保护的方式。从上述调查情况来看,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的人数多于男性,这说明经过长期普法教育,女性勇于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权益,但换个思路来看,只有受害人才更多的希望寻求第三方的保护,这表明从总体上看,女性遭遇婚姻痛苦和不幸的远超出男性。在制订对待外来人口的政策时,应将关注包括外来媳妇(有些户籍也已迁入本市)在内的外来女性生存状况以及权利保护真正落到实处。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感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他人是不可能也不允许控制和防范的,婚姻纠纷大多数只有夫妻及其家人通过自行调解的方法来解决,实在不行的,和则合,不和则离,不能采取行政、司法等手段加以干预。令人遗憾的是,电视中大量充斥婚外情、包二奶、家庭暴力等情节,且不作任何评价(该类作品有愈演愈烈之势),而这些传媒是本地和外来人口茶余饭后的主要娱乐方式,无形中冲击着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大多数外来人口不可能进入城市居民的交往圈子,只能在同样是外来人口的亲友和同乡中结成一个个相对的小群体。他们所处的是一种与城市社会相对隔离的亚文化环境,城市中的不良文化,如录像点放映的录像和车站码头兜售的不太健康的期刊、小报则是他们主要的精神食粮。如果我们不去占领这些宣传阵地,社会上的不良习气就会不知不觉地在他们中间肆虐。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各基层组织和法院协作配合,通过长期努力,利用媒体、舆论、宣传、调解、裁判等手段,潜移默化地加以正确引导。
二是应关注外来人口法律意识、文化背景和婚姻观念的差异。外来人口生活圈子相对狭小,即使居住多年并办理了暂住证,但融入本地生活的仅是表层的吃穿住行,在社会观念、文化背景、生活环境上仍然存在较大差异。相当比例的外来流动人口来沪目的是为打工赚钱,平均年纪轻,既缺乏长辈教导,又缺少有组织的、正规的宣传教育,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若不能在宣传、教育的方式上,有针对性地吸引他们,那只能是走过场。在制订实施计划时,应与本地婚姻家庭教育放在一起,若刻意加以区分,既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又容易造成受教育对象的反感。
第一,由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措施
1、政府牵头建立婚姻家庭观念教育的长效机制。对有固定工作的外来女性,需要政府出面与企业协调,倡导用工单位将职工法律教育列入培训计划中。对居住分散、无固定劳动关系的外来女性,其居住地的社区可以通过市民学校、法律讲堂等形式,对她们进行法制教育。为了让外来女性尽快适应当地的生活,妇联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为外来女性创造相互交流、自主管理的平台,并引导当地群众了解外来女性、接受外来女性、尊重外来女性。在外来女性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社会也要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政府应充分协调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多进行正面和传统美德教育,及时地曝光和谴责那些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并告诫即将走进婚姻殿堂的人们要谨慎择偶,牢记结婚只是婚姻的开始,要善待婚姻,小心经营自己的婚姻,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时刻反省自己对家庭、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要注意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形成一个忠诚、团结、友爱的家庭美德氛围。
第二,充分发挥镇街司法调解中心和村、居委会调委会的作用,分片包干,及时化解纠纷。婚姻纠纷的人身性很强,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根据外来人口主要分布情况,选择外来人口最密集的街道进行试点,利用橱窗、专栏、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作用,设立热线电话,鼓励外来女性运用社会调解机制,化解自身难以解决的矛盾。镇街司法部门应指导各调委会开展工作,以“婚姻自由,反对草率离婚”、“夫妻互谅互让”、“男女平等”为思想指导,着手调处外来人口婚姻危机的工作,并且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汇报,等有了成熟的做法后,再在其他地区铺开。特别要注重法律援助。援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应重视给受害者在精神上以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或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第三,法院应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婚姻案件不能当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它不仅解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问题,还需要附带解决财产、子女问题。对单纯的夫妻感情,我们没有必要过多的加以干预,但对于因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家庭暴力、重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仍然有必要以公权力加以干预,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的批评和教育,使当事人和旁听群众得到教育,通过财产分割的多寡、精神损害的赔偿给予受害者以保护。审判工作虽不能改善人们的婚姻质量,但能够通过裁判文书宣传国家婚姻政策,用否认或肯定评价来向外界表明婚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最好能设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审判组或研究组,以便能通过研究婚姻家庭领域内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在离婚案件审理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着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并通过与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调解组织之间的联系,多渠道、多方位的发挥调解功能,比如可以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司法调解。若确无法调和的,法官要耐心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达到平和离婚之目的。法院要重视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