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两性协调发展,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两性越平等、关系越协调,就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就越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而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注重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前提,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十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日益深入人心并进入决策主流,性别平等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成就令世界瞩目。在我国,男女平等已经拥有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法律和政策上的男女平等与事实上的男女平等之间的距离。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消除两性平等协调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实现两性和谐,离不开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密切配合。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性别意识进入决策层面;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为男女两性平等协调发展奠定能力基础;着力建设先进的性别文化;切实发挥妇联组织的作为;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健全维权网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