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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暴力民事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析

  婚内暴力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但诉讼实践中,受害方因婚内暴力造成伤害请求民事损害赔偿的案例却极少,其原因主要在于:在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下,婚内暴力法律救济意识匮乏;救济现状中存在重行政责任、轻刑事尤其是轻民事责任的现象;以及民事赔偿法律渠道不完全畅通等等。但是,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不仅是法律维护法律主体合法权益的精神所在,而且是完备救济责任体系功能的客观需要,更对维护受害人权益大有裨益。诉讼实践中,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同时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在双方均不请求解除夫妻关系、婚内暴力的受害人仅仅请求过错方给予民事损害赔偿的情形下,赔偿也可以通过区分夫妻之间的财产以及家庭财产的其他状况来加以实现。在夫妻约定财产制情形下,民事赔偿可以直接获得清偿;在法定财产制情形下,可以被告人婚前财产或特定个人财产清偿损害赔偿,如无婚前财产及特定个人财产或者上述财产不足以履行赔偿责任,可借鉴国外夫妻财产共有关系的强制终止立法例解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赔偿问题,也可从夫妻共有财产中提取一定数额款交由特定组织、并限定为补偿婚内暴力致损的用途,使得民事赔偿得到变通实现。

  

 作者:宝山区人民法院张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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