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获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在离婚时应予平均分配,然而虽然婚姻家庭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是婚姻家庭法在突出自愿、平等这一民事法律的基本特征时,其与普通民事法律相比较而言还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带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性。因此,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要论是非,要论对错,难度相对来说较大。在适用过错损害赔偿原则时,对过错的认定要求摆脱伦理道德的束缚,应该从婚姻法的角度来考虑;对于过错的认定,应该以违反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判断依据。如果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这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这样,损害赔偿制度所确立的立法精神也就不复存在。如果离婚是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而成的,那么在离婚的财产分配制度上是否也应当体现一些社会的导向呢?笔者以为若能适时地用之以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相类似的问题便能迎刃而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态——过错推定原则应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