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蓄妾始自远古,直到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方才严禁。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蓄妾行为视为重婚,解放后新发生的纳妾被绝对禁止,对解放前的纳妾,政府虽号称不强迫解除夫妾关系,实际采取鼓励脱离夫妾关系的政策,两三年间,就将这一沿续数千年的恶习一扫而光。但在判决解除夫妾关系诉讼时,因原告的性别及身份有所区别,实际采取了双重的标准。离异的请求若由女方(妻或妾)提出,一般都会许可,且在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若男方提出与妾离异,政府也许可,仍在财产上给女方以照顾,实际是将重婚的男子视为过失的一方。但是,男方重婚又主动要求与前妻离婚者,一般予以驳回。而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革命干部,提出解除重婚请求的男性革命干部,都要求与前妻离异,其理由几乎都是妻子为旧式妇女,思想落后,影响工作等。而官方解释为:干部离婚问题,表现为进步思想与落后思想的斗争,支持了干部的要求。此后,严禁新的重婚才是消灭蓄妾的根本原因,与其相配合,便是对通奸的坚决禁止,甚至有禁欲主义的倾向。回顾历史,可知在当今的中国,要像五十年代那样彻底铲除蓄妾是不可能的,而在法律上设置相应的措施则是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