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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妇女人身权益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007年8月23日 10:30

  人身权是最基本、最主要、最重要的人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最基本的内容之一,而在妇联保障妇女人身权利的维权工作中,接触最多、最直接的是家庭暴力事件。制止家庭暴力,是当前日益高涨的反家庭暴力实践的需要。

  一、受理家庭暴力事件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中心城区功能的不断提升,城区面貌日新月异,黄浦区人口不断地导出,居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信访等反映问题的途径不断增多,区妇联的信访接待量逐年稳步下降,现保持在每年150起以下的数量。从反映的内容来看,反映人身权益类问题的信访量不多,且无恶性事件发生,2004年区妇联接待家庭暴力16起,2005年18起,家庭暴力问题的信访量每年均在20起以下。反映家庭暴力的来访者,年龄段以40—60岁之间较多,其次是20—30岁的年龄段。家庭暴力发生的对象,由本地居民逐步向外来借住人群增多的趋势,有一段时间,到区妇联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都是借住在老房子里的外地务工人员,有的甚至是发生在建筑工地里的家庭暴力事件。

  从家庭暴力发生情况分析,暴力发生的原因呈多样化:

  其一,有的丈夫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提出离婚或同意离婚。

  其二,有的丈夫性格暴躁,具有暴力倾向,一语不和就动手打人。

  其三,有的妻子提出离婚,丈夫不同意,就殴打妻子,迫使妻子不敢提出离婚。

  其四,有些女性自身性格软弱,爱面子,在家庭暴力面前一再忍让,使暴力行为步步升级。

  其五,也有个别女性自身处理不好家庭关系,引发家庭暴力。

  其六,有相当数量的外来人口家庭中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

  二、妇联建立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

  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区妇联应结合自身的优势和社会的资源,注重加强联手,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各方支持,拓宽工作渠道,通过建立社会化的工作网络,使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格局,健全和完善了工作机制和工作载体,形成维权社会化格局,努力消除家庭暴力。

  1、与各方联手,形成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

  区妇联会同区人大法工委、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劳动局、区综治办等相关部门,以这些部门的正、副职领导为成员,建立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妇女维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维权案件的多样化、复杂化情况,定期互相沟通情况,商议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关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有关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重大问题。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指导协调职能,商讨工作机制、工作方法,通过协调,各司其职,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完善工作保障机制。

  2、依托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小组联合接待功能

  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格局基础上,各成员单位分别派出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妇联的接待工作,设立法律顾问小组联合接待日,进行定时定点的接待,发挥各成员单位工作网络优势,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疑难信访案件。充分运用群众团体的协调参与功能,研讨和解决一些日常接待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共同联手化解突出矛盾,增强妇联维权的力度。

  3、与法院联手,建立妇女维权陪审制度

  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荐多名妇联系统工作人员担当人民陪审员工作,充分参与法院庭审工作。不但提高了妇联陪审员自身依法维权的工作水平,而且以陪审员身份,通过与法院沟通呼吁,切实为妇女争取了更多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妇女的信任。近期,我区又组织了民庭专业女法官志愿者队伍,志在及时疏通,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恶性事件发生,为社区妇女提供有效法律服务,进一步深化了妇女维权工作。

  4、寻求司法支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区妇联在妇女维权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寻找妇女维权工作与社会保障机制的结合点,从弱者的需求出发,在司法部门的支持下,良好运作区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分中心,设立女律师坐堂咨询,为需要司法援助的妇女,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通过妇联法律援助中心信访接待窗口,及时做好妇女群众的思想工作,以积极态度稳定信访妇女的情绪,提供法律依据,引导妇女依法办事。让妇女在咨询中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和意见

  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涉及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相对显得滞后,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约束、制裁手段操作性也不强。妇联在家庭暴力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如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权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等等。但收效不尽人意,除了呼唤相关法律法规尽早出台外,不断寻求社会各方力量支持,共同关注这类社会不稳定因素,社会各方需要摈弃一些陈旧观念,认为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各有各的理,难以明断是非,且夫妻间打闹,今天打,明天好,劝劝算了,靠单纯地说服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维权力度。只有多方协力,齐抓共管,才能共同营造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人身权利的良好氛围。对此,我们认为,法律法规应该对家庭暴力有三个明确的界定:

  第一,家庭暴力概念的明确界定。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其中“一定”该如何掌握,精神方面的伤害该如何把握,都存在不确定性,给处理带来难度。应该有个明确的法律界定。

  第二,伤害程度的明确界定。由于家庭暴力概念中“一定”伤害程度的不确定性,使得民警和受害方对伤害程度的认定存在差距,受害人认为暴力伤害具有隐蔽性,有内伤,而民警认为表面无伤,不到开具验伤单的程度,双方往往对是否开具验伤单问题有争议。对此,在开具验伤单问题上要有明确的规定,到底以何为标准。此外,验伤单上应明确注明伤害程度,属几级伤害,是轻伤,还是轻微伤等,以便受害人能根据伤害程度寻求帮助,有关单位也可及时根据程度的严重性予以处理。现在的验伤单上只有伤情的诊断结果,受害人自己也看不懂说不清伤害程度,给咨询、处理带来不必要的误解。既然是验伤单,除确诊外,应有伤害程度的确定。

  第三,制止手段“量化标准”及工作程序的明确界定。《妇保法》第46条规定了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现行法律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介入,受害人求助,公安人员及时到场制止,受害人起诉离婚或要求给予行政处罚,法院、公安予以处理,暴力造成严重后果,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对于受害人不愿离婚或给予行政处罚、暴力未造成严重后果、暴力行为制止后的处理等方面的一般家庭暴力事件,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该如何处理,给实际操作带来难度。对于社会救济这方面,除了提供法律援助、双方调解、教育批评外,无其他有力措施加以遏制施暴行为。这对于一些一般家庭暴力事件的经常施暴者,就更加肆意妄为了,从而影响到法律和政府的威严。对此,建议处理家庭暴力要有一个“量化标准”及规范的工作程序:110求助1次,公安应予以口头教育,做好记录,并将情况通报社区街道有关部门;2次110求助,公安应给予施暴者带回警署训诫,做好笔录,通报社区街道有关部门;3次110求助,公安将有关记录交社区街道,进入社区司法调解程序,对调解拒不执行的,配备司法社工进行督促,并实行跟踪回访制度半年以上;期间再次发生暴力行为的,社区为受害方提供暴力证据,如双方愿意离婚的,在财产分配上重点偏向受害方,如不愿离婚的,给受害方以法律救济,对施暴者以违反社会治安条例给予行政处罚。

  四、妇联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能定位思考

  防治家庭暴力必须通过司法、行政和社区等多种途径综合治理,其中法律救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防治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武器和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在家庭暴力初发阶段,通过广泛的社会救济措施予以制止,当社会救济最终不能解决时,应考虑家庭暴力的经常性、隐蔽性等因素,以国家强制力给予必要的处罚,以防止暴力情节日趋严重,导致不良社会后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必须有完善的立法,规范的程序和明确的职责分工予以保障。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无执法权利,只能给予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或做一些调解工作,对一些经常性的施暴者只能反复做工作,不但牵扯大量的工作精力,成效不大,而且也影响到妇联维权的力度,所以,制止家庭暴力还是需要引起司法的高度重视,以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妇联在受理家庭暴力事件后,可以将问题转介给有关部门,并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对于妇联成立庇护所等机构,我们认为这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重要的是惩治施暴者,加大惩治力度,作为受害者,如采取逃避方法,只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而且成立庇护所,有一系列后续问题的产生,因此,我们认为要慎重考虑,谨慎处置。

  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需要社会各方明确职责,各尽其责,综合治理。消除家庭暴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有利于家庭和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消除家庭暴力,这是我们一直不懈努力的目标。
  

来源:黄浦区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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