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妇女人权保护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研究
所谓妇女人权就是指妇女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平等权利,是“普遍人权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而言:一是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法律平等保护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二是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财产权、劳动保护权、同工同酬权、教育权和发展权等;三是由妇女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
和谐社会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自身等三个层面上和谐的社会,具体可描述为安定有序、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社会。关于和谐社会的思想其实早在儒家、道家言论中就有萌芽,而真正把和谐社会提高到理论高度的是马克思,他认为人应当融入社会,社会应当融入人,这才是高度的和谐。在社会学研究领域,与和谐社会相关的理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社会均衡论,以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为代表,认为社会是一个自我平衡的系统,在社会系统内部有一套维系、保持、调适和修复社会均衡状态的整合机制,社会系统的某些部分一旦遭到破坏而产生系统失调时,其他部分会自动予以调节,从而使社会系统重新回到均衡状态;二是社会系统论,认为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相互交叉,相互渗透,形成错综复杂的网络,最基本的系统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三是协和社会论,认为社会应当是为了共同利益而互相合作、协调行动的社会,而且是一个整体,根据社会成员间“协和”程度的不同,可以把社会分为“高协和”和“低协和”社会。
我国妇女人权的保护对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推动,具体而言:(1)妇女人权的保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了群众基础;(2)妇女人权的保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人力资源支持;(3)妇女人权的保护为实现两性平等、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4)妇女人权的保护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稳定基石。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妇女人权保护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1)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为妇女人权的保护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为妇女人权的保护提供社会资本支持;(3)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为妇女人权的保护提供制度保障;(4)和谐社会的构建有利于为妇女人权的保护提供物质基础和精神动力。
综上所述,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妇女人权的保护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可以增强妇女人权保护的有效性;妇女人权的保护亦有利于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对于我国建立妇女人权保护与和谐社会构建良性互动系统的思考:一是加强建立良性互动系统的环境建设。优化政策环境,为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政策支持。完善法制环境,为两者的良性互动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教育引导,为两者的良性互动营造文化氛围;二是加强建立良性互动系统的组织建设。明确公权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完善妇女私权组织(或称“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私权组织在保护妇女人权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就公权组织而言,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管、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组织模式。就私权组织而言,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在确保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私权组织的凝聚、维权、建议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功能。三是加强建立良性互动系统的制度建设。完善资源整合机制,为建立良性互动系统奠定物质基础。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为建立良性互动系统创造良好条件。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为建立良性互动系统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