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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007年8月23日 15:09

  两年前的“三八”国际妇女节,我写过一篇《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的文章,《解放日报》发表时,将题目改为《不要误解“男女平等”》(2005年3月8日《解放日报》),我觉得改的这个题目没有将文章的初衷完全表达出来。两年过去了,我写那篇文章所提出探讨的问题,并未出现令人鼓舞的改变,这就是我写《再谈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的动因。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和谐。其中,性别平等无论从哪一种视角来看,都是全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之一。所谓性别平等,本质上说就是男女平等。我们的国家之所以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正是基于性别平等的重大意义。这项基本国策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新时期的丰富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地位的尊重和对妇女工作的重视,推动着我国的妇女解放事业。深入贯彻这项国策,将进一步推进两性社会经济地位的平等,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性别平等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从历史上看,对理想社会的追求,都包含性别关系方面的目标。我国古代的《礼记·礼运》篇对“大同”社会有许多属于空想性的积极描述,而对性别关系则提出了“男有分,女有归”的主张。所谓男有分,女有归,就是男子各有士农工商之职分,女子皆有夫家可依归。很显然,这里反映的是男子主宰的思想。康有为的《大同书》则与此不同,提出“男女既平等独立,则以情好相合,而立和约,定有期限,不名夫妇。”虽然这也具有空想性质,但明确主张男女平等、情好相合,则是在性别关系方面的重大进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诚信友爱”,这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全体人民平等友爱的重大支柱之一就是性别平等,没有性别平等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全体人民的平等。

  性别平等主要是指男女之间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这是一种社会的视角,是就两性在全社会的处境而言,涉及社会的性别观念、两性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地位。性别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综合工程。

  性别平等需要有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胡锦涛同志说:我们将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促进妇女事业发展。妇女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发展问题,也必须通过发展才能得到解决。我们将坚持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不断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我们将继续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使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将充分关注妇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不和谐现象,抓住脱贫、就业、教育、健康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妇女自身发展的能力。[1]性别平等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与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发展、文化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都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解决发展问题,才能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创造条件,最终实现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要求实现性别比正常化。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出生性别比开始升高。90年代后期,从最高峰值上看,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势头有所降低,但是偏高的地区继续扩大,由东南沿海扩大到了中西部地区。1999年,全国共有25个省、市、自治区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人口占全国的91.44%;其中性别比达到115的地区人口占全国的35.84%。[2]性别比偏高带来近期和远期的社会问题,甚至造成社会严重不和谐。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保男流女;而最根本的、社会深层次原因则是性别的不平等,妇女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女性受教育机会比男性少,因而女性就业能力偏低,社会所提供的女性就业机会总体上比男性少。因此,解决性别比偏高问题,不能停留在治标,只是禁止“胎儿性别鉴定,保男流女”,而要从经济、政治、社会和观念等方面消除性别平等的障碍,从而真正实现性别平等。

  性别平等要求两性政治法律地位的真正平等。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领域,法律规定男女地位平等。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条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性别平等方面的巨大进步。但是,我国主流法律理论认为,法乃公平、正义、理性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或者法律遵守,其所涉的都是普遍的“人”;法律中的主体概念,诸如公民、自然人等,都没有性别之分。要在法律领域引入性别概念及其方法,性别分析要进入我国法律研究领域,并对我国法治建设事业做出应有贡献,就会与主流法律理论产生冲突。这表现在法律文本中的性别意识整体缺失或部分缺失,法律文本没有明显的性别意识。在法律实践中,由于执法者的性别偏见乃至性别歧视,造成执法不公或保护受害妇女不力的现象时有发生。[3]这说明在法律方面更全面地实现性别平等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

  性别平等要求两性经济地位的真正平等。市场经济的大门,同时向着两性开放。市场经济为女性争取社会经济解放的确创造了许多有利条件,在市场经济大潮中锻炼和涌现出大量女性人才。但是,就全局而言,市场经济也使女性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矛盾和问题。经济体制和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结构转型等等,对女性造成的影响总体上大于男性,就业和再就业面临的困难,一般说来,女性也大于男性。许多单位存在着隐性的甚至显性的“用人性别准则”,这使许多女性——特别是刚毕业的女大学生、研究生就业境况十分尴尬。这里的关键在于,在市场经济中,女性在权利和机会方面往往缺乏实际上的真正平等。这自然是很不和谐的一种表现。[4]今年的三八节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近70%的女性和超过40%的男性都认为“女人成功渠道没有男人多”,78%的女性和近60%的男性都认为在求职升迁方面“男人更容易获得更好的机会”,认为“机会均等”的女性只有16%,男性则有25%;仅有5%的女性和17%的男性认为“女性比男性更能获得求职升迁的机会”。[5]女性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实现经济地位的性别平等,是性别平等的基础。因此,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需要继续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赋予女性和男性参与市场经济的平等权利和机会。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

  性别平等要求两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真正平等。在我国,总体上说,女性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均有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和行动,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重点扫除青壮年女性文盲,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6]而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的数据,尽管女性总体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仍然偏低,与男性相比差距较大。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7]据有的省市调查,接受高等教育的男性比例从整体上来说仍然高于女性。有的高校高考录取对男女考生设不同分数线。针对个别专业男女生比例失调的情况,有的学校将女性考生的录取分数线提高,而将男性考生的录取分数线降低。学校教育本身还存在着性别偏斜和性别歧视现象。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中小学教科书中也存在着性别不平等现象。这表现在插图中女性的出场次数都比男性少得多,有职业的男性比女性多,而且男性所从事的职业声望更高,男性的性格更多地集中了人类的优点,等等。[8]学校教育是促进女性发展和性别平等的重要途径。为此,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消除教育领域中各种或明或隐的性别不平等因素,以促进两性平等及女性的成才和发展。

  性别平等要求两性婚姻家庭地位的真正平等。《婚姻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性别平等,促进家庭生活和睦发展。而在现实生活中,性别平等问题仍大量地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在社会的转型时期,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方面受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影响,婚姻、家庭产生了种种消极现象。恋爱成为游戏对方,婚姻被功利左右,家庭解组指标攀升,家庭暴力制而不止。这些现象使两性都受到损害,而受害大的则是女性。三八节网络调查显示:“家务分担比例”成为男女接受调查者都认为的“婚姻家庭中男女不平等的首要体现”,其中女性比例占73%,男性超过56%。其他婚姻家庭中的不平等,女性认为依次体现在子女随夫姓、户主是男人、经济地位和生育决定权等方面,而男性则认为依次体现在经济地位、双方亲戚的地位、子女随夫姓等方面。[9]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发展直接影响、甚至制约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家庭生活领域需要继续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和原则。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家庭生活的和睦和美满,既是和谐社会的一种表现,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  作者:吴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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