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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性的平等协调发展与和谐社会

2007年8月23日 15:11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会议上指出:我们明确了在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既对中国妇女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更加有利的环境、更多的机会和更加丰富的资源。因此,促进两性协调发展,实现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两性平等协调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1.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

  社会和谐离不开两性和谐,而两性和谐又离不开两性平等。可以这样说,两性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而两性平等又是两性和谐的根基。而一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社会,必然也是一个注重两性平等、协调发展的社会。从这个意义上讲,“两性平等”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推动力,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2.两性平等协调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和谐社会,惠及全体人民,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心愿。两性的平等是建立和谐社会的根本,没有女性的同步发展,就没有社会的和谐发展。可以设想,如果没有占人口半数的妇女的积极参与,妇女中蕴藏的巨大人力资源就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势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如果没有妇女与男性的平等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因此,推进两性平等协调发展对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

  3.两性平等协调发展是家庭、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前提

  和谐社会离不开社会稳定,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家庭的和谐,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和谐。我国有近3.8亿个家庭,其是否和谐关系着每个人和整个家庭的幸福,家庭和谐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妇女在家庭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正如印度妇女教育家卡鲁纳卡兰所说:“教育一个男人,受教育的只是一个人;教育一个女人,受教育的是几代人。”正是由于性别特征及其在社会繁衍和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妇女在建设稳定幸福的家庭、培育健康向上的下一代、营造良好的家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时,需要营造和谐的家庭。

  二、两性平等协调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

  当前,在我国两性平等协调发展过程中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教育、就业方面。有的单位在录取人员的时候,虽然没有明目张胆地说只要男性,但在实际操作的时候,往往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或者在录取的时候,任意提高女性录取的分数线或标准,或者降低女职工待遇等。上不起学、上学难、女大学生就业难导致贫困儿童辍学的负面影响还在延续。尤其在偏远落后农村,失学辍学儿童中女童占多数,文盲中女性占70%以上,女童的受教育权利没有保障。而劳动部的统计显示,我国农村妇女占农业劳动力的65%以上,她们受过专门技能培训的妇女比例远远低于男性,因而转移就业的难度很大。二是在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女性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隐藏着极大的不公平。三是在参政议政方面。各级领导班子中男女比例相差十分悬殊。在广大农村的村委会中,由于传统的因素,妇女被排斥在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之外。四是在性别比方面。男女性别比正常值为103-107:100,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已达117:100,有专家估计到2020年会有3000万男性找不到配偶,这意味着在解决婚姻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诸多社会问题。从女性问题到男性问题再到社会问题,是一个从自然到社会转化的因果链,相互之间是可以转化的。五是在家庭方面。由于积淀很深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女从”传统性别文化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不少男性存在着“大男子主义”思想,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危害女性的身心健康。

  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促进两性平等协调发展

  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消除两性平等协调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实现两性和谐,需要我们做出艰苦的努力。

  (l)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让性别意识进入决策层面;(2)全面提高妇女素质,为男女两性平等协调发展奠定能力基础;(3)着力建设先进的性别文化;(4)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健全完善的维权网络,维护妇女合法权益;(5)妇联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要切实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

  

来源:华东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  作者:金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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