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调和推动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依据《实施办法》实施上海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意识和社会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为妇女儿童生存和发展创设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协调和推动成员单位重点研究和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影响妇女儿童进步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全社会形成一个机会均等、性别平等、为妇女儿童办实事的社会氛围;
(四)协调和推动成员单位为妇女儿童事务和妇女儿童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指导、督促和评估成员单位、区(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