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梅州市某县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所占比例每年持续保持在30%以上,反映出当前相当一部分人群的婚姻生活质量不尽如人意的现实。笔者就该院三年来审理的979宗离婚涉诉案件作一探究。 离婚案的特点和原因 透视该院所审结的近千宗离婚纠纷案件,虽然离婚怨偶在法庭上声称的理由十之八九归结为“性格差异,感情不合”,但深究其里,特点形色各异,原因不一而足。 一是婚姻基础脆弱,维系时间短,离婚者年龄偏低。有些青年男女不注重培养感情,“闪电式”草率结婚,往往以分手告终。离婚者低龄化现象突出,30岁以下者就占53.7%。据调查,婚龄10年以下是婚姻危险期,约有92%的离婚案件产生于该阶段。其中,婚龄5至10年的占33%;5年以下更是离婚高峰期,占59%。 二是婚外情对婚姻具有较强破坏力。第三者插足现象在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者中尤为明显。过错方欲通过离婚“去旧迎新”,受害方心灰意冷,决意冲出围城。该类案件有59宗,占6.03%。 三是家庭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庭审调查反映仍有不少男性认为打骂老婆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随着妇女在经济上逐渐走向独立,在家庭中的地位也发生改变,一些长期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不再逆来顺受,通过离婚来寻求解脱,离婚诉讼案件中以女方为原告的占64.8%。 四是不良恶习自毁婚姻。此类情形的离婚案件有363宗,表现为一方(多为男方)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或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导致婚姻彻底崩溃。 五是现代婚姻观念冲击围城。人们对婚姻的态度日趋理性,夫妻双方在“志趣各异、感情不合”情况下,大多选择好合好散,重新选择各自的人生伴侣。高达571宗的调解协议离婚案件就说明了这一点。 离婚弊多利少 离婚案不断增多也带来了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 1、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有些离异妇女因前夫恶意转移、藏匿家庭共同财产而难以得到应有的财产份额,或因收入低下及无固定收入导致生活艰难,失去对孩子的抚养权。 2、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离婚使缺失父爱或母爱的无辜子女不仅要承受心灵创伤,影响学习和生活,更因缺乏管教而容易误入歧途。当前不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往往与父母离异有着密切联系。 3、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世俗观念认为离婚是一种“家丑”,尤其在农村,作为被告及其家庭一方会认为被判离婚是一种耻辱,在周围人面前抬不起头来,处理不好容易引发新的矛盾。 努力维持美满婚姻 如何营建健康美满的婚姻和家庭是一个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是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其管理和引导职能。文化宣传部门应净化文化传媒市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政法、民政及妇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包二奶”及重婚者的打击力度,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坚决取缔“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是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标准,依法保障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要严格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尽量促使双方和好。侧重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加大对恶意离婚者的制裁力度。同时,法院在审案中应加强新《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公民个人应加强自身修养,共同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一是婚前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姻应以爱情为基础,男女双方要有正确择偶观念,切忌草率结婚。二是共同经营好和谐婚姻。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工作中互相关爱,彼此珍惜。三是提升婚姻生活品位和质量。夫妻应当提高自身修养,摒弃“大男子主义”或贪慕虚荣思想,抵制酗酒、赌博及吸毒等不良习气,提倡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努力使婚姻历久弥新,美满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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