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珍大姐:
您好!
我想了解一下有关本市妇女生育保险的知识,请您介绍一下。
谢谢!
读者王女士
2005.8.31
王女士:
您好!
现将有关生育保健的精神介绍如下: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提出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上海在200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其充分体现了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了妇女就业。上海的生育保险办法更体现在它享受范围的广泛性、享受待遇的公平性和申领手续的简易性。
享受生育保险的范围是:(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障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3)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4)其他在本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有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当月缴纳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产或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说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生育妇女,不论是从业还是失业,不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满一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低于生育妇女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另外,工资收入高的生育妇女,除享受生育保险的一块津贴外,其单位还应发放其不足的一块。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手续: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后,可带上(1)生育妇女本人的身份证;(2)生育妇女本人实名制的有转帐功能的银行存折;(3)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4)生育妇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或独生子女证:(5)非本市户籍的生育妇女,另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7)委托他人办理申领手续,被委托人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直接到就近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手续。
兰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