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问:晓丽与刘某在高中读书时相恋,高中毕业后就订了婚。订婚时,刘某的父母给了晓丽一万元钱作为彩礼。现在刘某考入了某名牌大学,而晓丽却名落孙山。为此,刘某于近日提出与晓丽解除婚约,并要晓丽返还彩礼。请问,提出分手的刘某要求返还聘礼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王律师答: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规定,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晓丽现在与刘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论谁提出解除婚约,所收对方聘礼,原则上都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