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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不好病假工资可降低吗?

  《劳权》专刊: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去年12月查出身患重病,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现在家休养。从我请病假开始,单位就开始每月发给我456元病假工资,家里人去单位问过之后知道单位是按照本市最低病假工资标准发给我病假工资的。单位领导说,因为单位现在效益不好,我生病不能上班,只能按照本市最低病假工资标准发生活费。我想请问一下,单位的说法对吗?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和规定?(玉云)

  玉云:企业效益不好,就按本市最低病假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病假工资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政策依据的。上海市政府对患病职工的医疗期及医疗期的基本生活待遇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为: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所说的职工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你可以按照这样的规定结合自己的工资、工龄进行计算,如果高于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单位应该按实计发。如果低于最低标准,单位应按照最低标准计发。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里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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