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单位向法院出具的工资证明,表明她每月的收入只有1200元,但据我所知,她每月至少也有2000多元钱。我该如何获取收入证明?”昨天,沈先生致电晨报法律热线,希望专家能为他举证出谋划策。
据沈先生介绍,2000年,他与前妻上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前妻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工作单位出具的每月工资1200元的证明。“我前妻是在银行里工作的,当时这个行业的收入还是不错的,每个月少说也有2000多元,1200元最多也就是她的基本工资,肯定不包括奖金和各种津贴。我觉得这个证明隐瞒了她的实际收入,照此判决似乎对我不公平。”尽管沈先生对前妻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有疑义,但却不知道通过怎么样的合法手段才能取得实际收入证明,向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
工资收入与工资性收入可能不完全一致
□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知明
由于目前单位通常是根据职工的基本工资来交纳四金的,因此出具的工资证明一般按照四金交纳的比例来核算,这就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实际的工资性收入。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有6部分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因病、工伤、产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除了基本工资外,还有其它的工资性收入,法官有可能将实际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判案的依据。
如今绝大多数企业都是通过银行卡来发放工资的,所以沈先生可以通过查询前妻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向法院提供工资性收入的证据。如果在实际的举证过程中,确实遇到了自己无法克服的困难,也可以请人民法院开具调查令,帮助取证。
由于沈先生已经在2000年协议离婚了,因此除非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当时调解的基础有错误,否则调解结果是很难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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