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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辞该怎么办?

  季先生:2003年初,我工作过25年的国企关闭,我失业了。2004年9月1日,在街道职介所的帮助下,我终于与一家私企签订了期限为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月薪800元,试用期满月薪1200元。我十分珍惜这个岗位,认真工作。没想到2月底,我突然收到退工单,一下子懵了。问老板,他说没理由,他的话就是理由。请问老板这么做行吗?

  法律援助员: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如果你讲的情况属实,企业的行为是违反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定的解除条件,企业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季先生:哦,如果申请仲裁,我能提什么要求?

  法律援助员: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诉讼期间的工资。

  季先生:有这样不讲理的老板在,我不回去。我要企业赔我合同到期前的工资和精神损失,可以吗?

  法律援助员:不可以。因为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有限的。首先《劳动法》没有精神赔偿;其次,职工依法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约定的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等。当你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等诉请也就意味着你同意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你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企业凭什么支付你合同到期前的工资呢?

  季先生:我明白了。那我可以要求什么呢?

  法律援助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工资1200元;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2004年10月、11月每月少发的工资400元,共800元。这是依据上述《条例》第1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你的合同期应当理解为不满一年。根据上海市人大的司法解释,这里的“不满1年”是包含1年的本数。你的合同期正好一年,应当设置一个月的试用期,而企业设置了三个月的试用期,所以应当返还你800元。

  季先生:企业少发我的工资800元,可以有25%的经济补偿吗?

  法律援助员:不可以。依法,补偿需要企业有克扣工资的故意行为。本案是企业对法条理解不完善。企业没有少发你工资的故意行为。

  季先生:那么我的经济补偿金该如何算?

  法律援助员:依据“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你的本企业工龄不满半年,所以没有经济补偿金。企业的解除行为是规避经济补偿金,我深信随着法制的进步和完善,这一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会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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