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周刊:在贵刊看到有关失业保险的介绍,想替我母亲咨询一下。我母亲老早在正规企业做过,后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她就基本上是在一些小的私营企业做,现在帮忙的那家好像是个体户。这些年好像从来没听说过缴失业保险费,前两天她问老板,老板说他那里不是大企业,不缴失业保险的。不知道这老板说的是不是真的。她年纪大了,以后找事做可能很难,如果有失业保险金还有点保障。所以想请问一下,哪些人应该缴纳失业保险?如何办理缴费手续?职工可否自己去缴纳失业保险?(小付)
小付: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劳动者在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的前置条件。
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为下列劳动者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1、城镇企业,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的全部在职职工;
2、国家机关的全部在职职工;3、事业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4、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
5、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户主及其帮工;
6、其他劳动组织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
7、外省市驻沪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
8、非正规劳动组织中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从业人员。
在职职工应该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费缴纳手续,单位只要为职工办理了社保费的缴纳手续,其中就有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按照规定,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于每月15日前按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和劳动者均负有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在职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月按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