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主要是:
1、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了。根据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两件基本事项:一是告知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后,应当出具《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同时,告知被退职工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二是办妥退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所办妥退工手续。
2、失业人员办理登记手续。
被用人单位退工的失业人员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三周内,办理三个登记手续:一是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携带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是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人员携带《劳动手册》和身份证等材料,到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手续。三是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办理的材料与机构一般与求职登记相同。对于个体工商户歇业后,业主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提供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有效证明材料。
3、失业保险金的审核和领取。
失业人员办妥有关登记手续后,可按照以下程序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审核。由职业介绍所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之日起15日内,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劳动手册》中做好相应的记录。二是申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申领制度,每一次申领,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失业人员申领时,职业介绍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告知有关失业保险政策,并要求失业人员签订“承诺书”。三是领取。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被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除就业服务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应当由本人在规定日期到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不按规定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失业人员一次申领期满后仍然没有就业的或被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如果要求继续领取,必须再次申领。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其求职努力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领取后一个申领期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