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长假转眼过去,对于其间加过班的职场人士来说,加班费能拿多少就是一个不能不关注的问题了。虽然是老生常谈,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纷争,本刊还是就劳动者关注的相关问题编发这组问答。
虽然我们把2月9日至15日的这七天,通称为“春节”,但这七天却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
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在7天春节长假中,2月9日、10日、11日是法定节假日,12日、13日、14日、15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9日到11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12日到15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春节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
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
简单地讲,“春节”前三天加班一定要“补钱”,后四天可以“补休”。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须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劳动者在春节期间加班,但是拿不到加班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举报和投诉。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可以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加以询问和进行投诉;二是可以到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三是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争议仲裁机构要求进行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