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外来务工者小周在其老乡的陪伴下前来求助,希望我们能帮他讨工资。
法律援助员:请您把拖欠工资发生的经过叙述一下好吗?
小周:我是2004年5月经老乡介绍在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工作到6月老板没支付工资,我向老板要,老板说会给的,可是总不见发工资。碍于老乡的情面,干脆6月中旬离开了企业。今天我打电话到公司要工资,公司一听讨工资把电话撂了。我找到公司,公司说你中途离开每天只付10元这是合同规定的。可我从来没见过合同。我不知如何是好,就来找你们求援。
法律援助员:工地是私人承包的吗?
小周:是的
法律援助员:有考勤单吗?小周:没有
法律援助员:每月的工资有约定吗?
小周:口头答应800元。
法律援助员:你知道索要工资的途径和时效吗?
小周:不知道。
法律援助员:拖欠工资问题从国家到上海各级领导非常重视。要过年了,拿不到钱我们十分同情。可是,索要工资的方法是有法律规定的。
目前催讨工资的途径为:到区(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司法救济,你可先到单位所在区劳动局下属的外来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选择到同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同区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受案的时间是有限定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你的情况完全符合第20条的规定,建议你到区(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但是由于你缺少证实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正常出勤的证据,如果企业对你陈述的情况不认可,劳动监察大队经过调查、检查也找不到2004年5月至6月你在他那里工作的依据,那就无法为你追讨工资。如果你选择司法救济途径,按照司法救济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但未明确支付期限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申诉,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结束时仍未结清工资的,劳动者应自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60日内提起申诉。”你显然已过了时效,提醒你今后打工要到用工规范的企业,你要提高维权意识,注意收集证据,否则出现你这样的情况,相关部门也无法维权。目前上海市对企业招用外来从业人员,明确规定必须办理用工登记,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费,无论你这次投诉成功与否,都要从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