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专刊:我在年底准备结婚,现在想向贵刊咨询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有关婚假问题,如果夫妻一方是再婚者,他是否享受婚假;第二个疑问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哪些工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应该成为夫妻的个人财产,法律法规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Lilly
Lilly:首先,我们对您表示祝福,预祝婚姻和谐美满。
关于婚假问题,法律法规从两个层面进行了规定:对于一般的符合婚姻法规定的适婚者,可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符合《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初婚晚婚者,可以享受额外的一周晚婚假。因此,如果是再婚者,那么他只符合第一层面的规定,因而可以享受三天的婚假。
关于作为夫妻双方或一方财产的工资收入问题,我们将结合婚姻法和相关的劳动法规进行解释。首先,我国《婚姻法》已经给予了明确的规定,除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对于工资收入的范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其归纳为六大类,分别为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除此之外,去年年末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作了补充,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以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或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作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因此,对于上述被纳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表现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该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而对于重大的非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理决定必须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