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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辞职的违约金约定有效吗?

  《劳权》专刊:我公司与一位重要岗位的员工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该员工在公司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向其支付高薪,但同时在合同中规定,如果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或严重违纪被公司开除,则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目前,该员工仅在工作一年后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当公司要求他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时,该员工提出,合同中的该条款没有效力。想请教贵刊,我司到底有无权利要求该员工依约支付违约金?W公司W公司:劳动者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目前还是受到法律严格规范的,而且,各地的劳动法规对于劳动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也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在上海,只有员工违反了服务期约定或商业秘密保护的约定才须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本身并不等同于服务期限,后者是在用人单位明确向劳动者提供了某种特殊福利待遇之后要求劳动者承诺的工作期限。在上述案例中,贵公司虽然向员工支付了高薪,但工资本身并不直接构成特殊的福利待遇,况且贵公司也没有就这一点与员工达成专门的约定,因此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服务期限。既然员工不受到服务期的约束,那么贵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就缺乏法律依据。
  实质上,贵公司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就是一种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只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除非双方另有脱密期的专门规定,否则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承担其他的义务。所以,从本案来讲,就目前贵公司提出的案件情况分析,公司与员工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法律上的瑕疵。
  当然,本案的分析完全立足于上海的法律法规,如果此案发生在北京,贵公司能够获得适当补偿,因为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但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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